好兄弟一起成立了公司,老大钱多,一次出千把万,占了大股份,可是,“八百年”不来公司一次;老二钱少,兢兢业业,每天披星戴月早出晚归,把公司办的红红火火;老三是个老实人,每天悄无声息,出出进进,打点着公司的里里外外。年底了,分红了,老大,大股东,用手指头戳着屏幕,数着数字后面的“0”,心里乐开了花;老二,老三,心里酸酸地看看自己的“0”,很不是滋味,于是,都默默回家睡觉了。
其实,利润分配有很多种玩法,永远不要让打天下的兄弟们心酸。下面,让戴律师给您细细道来: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股利分配权来源于股权,是股东自益权的一种,系股东的基本权利。股利一般遵守股东平等和按照持股比例原则进行分配。基于公司赋予股东的“自治权”,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股东可以事先通过公司章程预制股利分配的条件和程序,并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即可以另行规定股东的利润分配比例,同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这对公司章程的起草和修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于股份公司利润分配比例的问题,立法留出了自由支配的空间。但是,基于股份有限公司的高度自治性和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使得这一规定在现实实践中形同虚设,即使是在章程中出现了不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方案,也不一定能符合章程自治背后公司法的基本理念。实际上,不论是给公司提供资本的人和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人,还是向公司投入生产要素的人,都可能成为公司的所有人,可能享有分配剩余利润的权利,因此,公司强制性的利润分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违背市场分配理论。
然而,公司法中关于税后利润分配以及比例的规定是否在现实的公司章程中得以体现?事实上,国内众多的上市公司,年终不进行分红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就是意味着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分配利润的规定如形同虚设,大量的公司明明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却不进行分红,或者在章程中约定了不利于小股东的利润分配方案。这样的做法即便是通过了,也应受到公司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的制约。股东权益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收益权是股东自益权的主要形式,那么章程中对于不分红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公司法的股东权利这一基本原则,从这一点上来讲,公司章程并没有自治的空间。同时,章程中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利润,在现实操作中也几乎寥寥无几。而,对于一个公司来说,促成公司发展的因素,资本只是其中一部分,甚至对于有些公司,尤其是技术主导型的公司,资本更是促进公司发展的非常非常小的一部分。
所以,要成立公司的你们,已经成立公司的你们,如果想让自己的企业走的更远,更稳,找专业的律师,给你们好好设计设计你们的章程吧!
作者:戴小梅律师
联系方式:13080917186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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