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侵权诉讼制度综述(2)-侵权判定原则
发布时间:2017-10-31     浏览量:2458    分享到:

     上期笔者主要介绍了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原则,本期主要论述专利的侵权判定原则。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是指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法院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具体方法,是专利民事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主要有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和捐献原则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多余指定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司法实践中采用的一种侵权判定原则,随着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已被废除。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基本原则,具体含义是在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那么就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侵权[1]。在具体运用该原则时,有以下两种情形:

     1)被控侵权物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这种侵权方式是对专利权的直接侵犯,比较容易判定。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而侵权物使用的是下位概念时,也符合全面覆盖原则构成侵权,因为上位概念比下位概念有更宽的权利保护范围。

     2)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相比,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侵权物覆盖了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专利的审查授权过程中,被控侵权物可能因为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从而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被授予专利权,但该专利权应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基本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的也构成侵权。

2、等同原则

     等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某一个或某些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不相同,但两者的区别实质上是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相对专利权利要求,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能够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此时,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2]。

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延伸到了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等同的部分,目的在于弥补专利权利要求的语言局限性,避免被控侵权人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做非实质性的替代,而以不构成侵权为由逃避法律责任。在专利侵权的判定中,先运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是否构成相同侵权,再运用等同原则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3、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3]。

     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目的是为了维持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希望有一个更大的权利保护范围,常常将在专利授权过程中已经作出限制或者放弃的技术方案纳入到专利的保护范围之中,而法院在适用等同原则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那些被限制或者放弃的技术特征就很可能是已授权专利技术特征的上下位概念或者是等同技术方案,从而被纳入到权利的保护范围,因此有必要对专利权人的这种主张进行限制,赋予被控侵权人对抗专利权人的权利。

     法院能否主动援引禁止反悔原则确定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这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有人主张司法机关可以主动源引该原则,因为专利权的授予经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严格审查,其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其权利的保护范围应当是确定的,法院有义务准确界定专利权的边界,而不是由专利权人去进行解释;另一种观点认为专利侵权属于民事诉讼领域,法院应秉持中立的立场,禁止反悔原则是赋予被控侵权人的一项抗辩权,法院不应主动干涉。针对以上争议,最高院在发布的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中,主张法院可以主动源引禁止反悔原则,但并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

4、捐献原则

     所谓捐献原则,是指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法院不应予以支持[4]。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公开,但并没有落入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则认为专利权人已将该技术方案捐献给了社会公众,不应再通过主张构成等同侵权而获得保护。适用捐献原则有两个条件:一是只有说明书中对相关主题有具体明确的描述,并且明显以替代方案出现时,才可适用捐献原则,不能以说明书中披露了上位概念为由而推定对其所有的下位概念都要适用捐献原则;二是相关主题是否在说明书中有清楚、具体的描述,需要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整个说明书后做出判断[5]。

5、多余指定原则

     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如果被告的被控侵权物中不含有该项多余特征,仍可以认定被告侵权[6]。

该原则的出现是由于在我国专利制度建立的初期,专利代理水平不高,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将一些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如果按照全面覆盖原则判断侵权的话,将不构成侵权,这对发明人是不公平的。随着我国专利代理水平的提高,新的司法解释已废除了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2款: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标准指引》第一遍第二章

[6]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 作者 李艳新

作者:杨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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