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客户咨询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哪个法院管辖?该问题的焦点在于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应否适用当前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属管辖的规定。笔者认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理由如下:
1、 我国关于人民法院的诉讼管辖涉及到级别与地域的两种限制,其中针对地域管辖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 关于专属管辖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3、 因此,该问题的焦点则在于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应否适用当前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属管辖的规定。
4、 根据现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下共有9个四级案由,分别为:(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从合同纠纷内容上区分,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实质是劳务费(人工费)的结算与支付纠纷,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涉及不动产的建造、工程质量、工程款结算等存在显著差异。而现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未将劳务合同纠纷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内,而是单列劳务合同纠纷案由。故笔者认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本质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从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上讲,因劳务费、人工费多为工人及农民工工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适用普通管辖而不适用专属管辖,有利于解决工人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利于减少弱势群体维权成本。
5、 但是,实践中以劳务分包为名行施工合同之实的情形比较普遍,能否显著的将劳务分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分开来,以及是否在立案管辖阶段探究劳务分包的真实履行现状,从而根据客观事实来确定有关的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案件处理时可能有所不同,有的法院会将其认定为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有的法院则会将其认定为劳务合同而适用普通管辖。在最高院就此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其管辖争议将会长期存在。
作者:欧厚国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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