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8-01-23     浏览量:2439    分享到:

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亲戚朋友之间,金钱借贷在所难免。但是在现实的交易中,或是由于抹不开情面,或是由于缺乏法律观念,双方并不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是以“借条”的形式来代表合同。而且债务人出具的借条一般来说也并不规范,如果最后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就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种种不便。在这里,笔者整理了以下二种常见的问题。

一、借条上并未详细约定利息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利息是出借人不使用本金所获得的对价。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的多寡有无,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利益的分配。

结合笔者在实务中的办案经验来看,遇到最多的问题便是在没有约定利息或是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出借人可否主张利息的问题。根据《合同法》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怎样的约定才算得上是约定不明确呢?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可以看出,在实务中,如果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仅是约定不明确,如约定“利率为2%”一般不轻易的认定为利息约定不明确,而是应当充分的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结合合同所使用的语句,合同的其他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相关民法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二、 借条并未载明持有人,借条持有人是否可以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从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持有的借条没有载明出借人,当事人持此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但借条持有人并不当然为出借人。在民间借贷中,借条被视为是一种简化的借款合同。而与普通的借款合同不同的是,借条一般是在双方已达成借款合意并且款项实际交付后,才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则在出借借款时并未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的,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但若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则借条持有人需对其是实际出借人提出进一步的举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