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是为让政府的权力在阳光下运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也是服务型政府建立的必要手段和前提,而政府信息公开尤其必要。越来越多的NGO和公民,开始拿起监督权力的利剑,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由此产生的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越来越多,形式多种多样,随之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越来越多。
谈到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问题,在认定行政机关公开的内容是否满足申请人的要求,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公开,政府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之一的“钱群伟诉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案”。该案情梗概为:钱群伟向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布柴家村2000年以来的村民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村民宅基地分配的实际名单及宅基地面积和地段,柴家村的大桥拆迁户全部名单及分户面积,征地拆迁户中货币安置户的全部名单及分户面积,在柴家村建房的外村人员的全部名单及实际住户名单,并注明其建房宅基地的来龙去脉。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其中关于信息公开的内容为:“柴家村大桥拆迁涉及拆迁建筑共367处,其中,拆迁安置317户,货币安置16户。上述信息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已通过相关程序办理,且已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被相关公众所知悉。”钱群伟认为该答复是“笼统的,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的信息,与原告所要求公开的信息根本不符,实质上等于拒绝公开”,遂提起诉讼。该案的裁判焦点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才实施,在此之前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作为抗辩,不需要公开的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定义并没有将信息的形成时间进行限定,亦未将历史信息排除在公开的范围之外。“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指的是法律文件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律文件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为,对于法律文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就本案而言,所谓的事件和行为,也就是原告依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及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作出答复的这件事或者这个行为。本案判决指出,“原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该条例早已实施”,才是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正确理解。最终判决撤销被告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其向钱群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公开需要另外再记录的或者需要行政机关另行制作相关信息。
第二,在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前形成的政府信息,如果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申请人予以公开。
第三,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时,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需延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要告知申请人。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如果是官网已经公开的,需告知申请人网址。
第四,如果属于不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及理由;如果公开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同意;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
社会组织和公民申请信息公开不仅是其参加社会治理的一项手段,而且也是促进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我们应该鼓励,并积极参与这项工作。
作者:齐婧茹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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