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的返程机票价格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8-02-27     浏览量:2738    分享到:

笔者昨天看到一则新闻:三亚返程难,春节游客全部坐飞机最少要24天才能出城。出于好奇,笔者查询了近期三亚到各地的返程机票,三亚飞各地的航班2月28日之前基本无经济舱机票在售,3月1日之后有少量的经济舱机票且基本都是全价票。这两天买返程机票的游客可能要头疼了,机票费用高达万元以上,比平时的全价商务舱机票价格高达数倍,毕竟这费用足够出国游了。

航班运力不能满足春节出游是三亚返程机票上涨的主要原因,但该上涨幅度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机票价格是由航空公司自主决定还是政府指导价?针对以上两个疑问笔者查询了相关规定。

1、2004年4月20日起实行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对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如何规定作出具体规定:国内航空运价以政府指导价为主,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由核定航线具体票价的直接管理改为对航空运输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间接管理。

除第(九)条规定航线外(第九条规定的航线为省、自治区内,及直辖市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短途航线),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票价实行浮动管理。票价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基准价的25%。票价下浮幅度,根据不同航线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部分以旅游客源为主的航线票价下浮幅度不限,具体航线目录由民航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对外公布。

航空运输企业独家经营的航线票价下浮幅度不限。

除上述实行市场调节价和票价下浮限度不限的航线外,其他国内航线票价下浮幅度最大不得超过基准价的45%;少数航线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票价统一浮动下限的,由有关航空运输企业报民航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

2、2014年12月15日起实行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4]107号)第二条 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票价,由政府审批航线基准票价改为由航空公司按照本通知附件2《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基准票价定价规则》规定自行制定、调整基准票价。航空公司继续可以基准票价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25%、下浮不限的浮动范围内自主确定票价水平。

3、民航总局发布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基准票价定价规则》第四条 国内航线旅客运输基准票价定价公式为:

普通航线旅客运输基准票价最高水平

=LOG(150,航线距离×0.6)×航线距离×1.1

高原航线旅客运输基准票价最高水平

=LOG(150,航线距离×0.6)×航线距离×1.3

4、2010年4月13日中国民航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民航国内航线头等舱、公务舱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自2010年6月1日起,民航国内航线头等舱、公务舱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各航空公司自行确定。五、执行过程中,如民航国内航线头等舱、公务舱票价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情况,可依据《价格法》进行价格临时干预。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对于经济舱的机票价格,民航总局有规定基准票价的定价公式,航空公司可以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幅度25%来确定最高价,票价下浮幅度不限,但头等舱、公务舱的价格由各航空公司自由决定。执行过程中,如民航国内航线头等舱、公务舱票价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情况,可依据《价格法》进行价格临时干预。

结合上述规定分析三亚返程机票高达数万元的合理、合法性:三亚返程的机票虽高达数万元,但各航空公司出卖的都是头等舱或公务舱的机票,经济舱机票的价格并没有超过规定,只是无票可出售。依据民航总局的规定,头等舱、公务舱的价格由各航空公司自行确定,各航空公司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抬高头等舱、公务舱的机票价格并不违反民航总局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该机票价格不合理,属于价格出现波动的异常情况,民航总局应该依据《价格法》进行价格临时干预。

作者:沈晓庆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