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民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
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
2015年11月23日,哈萨克斯坦在位于阿斯塔纳的奥尔达总统府颁布了新修订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新劳动法”),哈萨克斯坦新劳动法在第8条规定了该法的调整范围:
1.新劳动法主要调整的法律关系有劳动关系、直接与劳动相关的、社会伙伴、与劳动安全和保护相关的这四类关系。[1]
劳动关系是指发生在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在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新劳动法规定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和外国法人代表团若以法人名义活动,则视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受该法的调整,即享有雇主的一切权利并承担和履行雇主的一切义务。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即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基础,它规定劳动者与雇主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者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等。
社会伙伴是指劳动领域的社会合作关系和集体关系。社会合作关系是指以相关执行部门为代表的国家和规定的劳动者和企业家全权代表之间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合作关系。社会合作关系的合作机构主要包括三类,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委员会、部门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2]集体关系即集体合同关系,主要涉及集体合同的订立、内容、结构、期限和责任。
劳动安全及保护主要规定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及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新劳动法第8条的第2款明确了该法的适用对象,新劳动法对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劳动者和雇主有效。[3]“境内”一词包含了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所有劳动者和雇主,自然包含了外国的劳动者和雇主,即表明了该法关于劳动问题的所有规定适用于涉外劳动争议。而且,新劳动法扩大了对涉外劳动争议主体的适用,即在法律和其签订的条约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已经在哈萨克斯坦登记的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团。也就是说在实际的诉讼中,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外国法人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团。
二、《哈萨克斯坦民法典》
《哈萨克斯坦民法典》第1条第3款规定:“本法应适用于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家庭关系、劳动关系、以及因使用自然资源或保护环境引发的有关民事关系。”[4]集中体现在该法典的第32章——劳务和劳动(Work and Labor)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劳务和劳动合同。[5]在合同中,缔约方(the contractor)根据主顾(customer)的要求履行合同并按时完成任务,主顾对缔约方的劳动成果负责并支付劳动报酬。缔约方承受工作中的风险,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或双方之间另有合同约定。contractor一词并不能真正等同于worker,labourer,或employee,即contractor一词不仅仅指代劳动者,也指代与用人一方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的一方,例如dependentcontractor,subcontractor。
2.无独立合约雇员履行工作。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无独立合约雇员一般在缔约方的场所、使用其生产资料和生产工作进行工作。缔约方必须为其提供的不合格的生产资料和装备负责,以及对这些生产资料或装备妨害第三方权利负责。[6]
3.生产资料意外损失的风险。[7]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另有规定,在工作履行期间内的意外损失归于生产资料提供者。为防止延迟工期,延迟期间内的意外损失由履行工作或交付工作成果一方承担责任。
4.一般缔约人(总缔约人)和次缔约人(The General ContractorAnd The Subcontractor)。[8]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其他规定,合同的缔约人应该有权让次缔约人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缔约人的行为对于主顾来说是总缔约人,对于次缔约人来说相当于主顾。因此,总缔约人对于次缔约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后果承担责任。在缔约双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主顾有权将合同中的某些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第三方对该部分工作的履行问题直接向主顾负责。
5.工作期限。[9]劳务和劳动合同规定工作开始和结束的具体时间,以及完成一定量工作的具体阶段(中间期限)。
6.劳动报酬(the Price Of Work)。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一般都会对履行工作的具体价格和给予报酬的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没有对此达成协议,则由法院参考同类工作的薪酬进行裁决,薪酬的构成包括履行合同一方为完成工作而产生的必要花费。
7.工作环境的告知义务。缔约人应该立刻通知主顾,如果其在履行工作中发现主顾提供的生产资料、装备、技术、文件等不合格;或执行主顾的指示会导致不好的结果;或出现了其他缔约人无法控制的情形。如果出现这些状况,缔约人既不能阻止,也不能在合理的等待回复期间内继续工作。如果主顾没有在及时合理的期间内警示缔约人,导致缔约人没有及时或在合理时间内替换不合格的材料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那么缔约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主顾对中止工作期间的损失进行补偿。
8.此外,该民法典还规定了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成立条件等。
三、《外国人就业和企业引进外国劳动力许可证颁发办法和条件》
2012年2月29日,哈萨克斯坦颁布了新的《外国人就业和企业引进外国劳动力许可证颁发办法和条件》,该办法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引进外国劳工许可证的办理。主要涉及的内容是划分进入哈萨克斯坦务工人员的类别,根据分类授予不同的务工许可证书;申请劳务许可的材料;政府的相关支持政策;哈外员工的配额比例;许可证的办理及延期事项等。
一般来讲,一国对外国的劳工和企业监管的较为严格,外国的劳动者或者企业必须在哈萨克斯坦进行登记注册才能被认定为涉外劳动关系,这一点与我国的就业许可制度类似。哈萨克斯坦2012年的《外国人就业和企业引进外国劳动力许可证颁发办法和条件》更是细化了用工的分类,并分类颁发许可证。
《哈萨克斯坦民法典》颁布于1994年,相对于2015年新出台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年限久远,且多为原则性的规定。从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角度来讲,《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应该优先适用,而且《哈萨克斯坦民法典》作为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其对劳动关系的规定大多属于原则性的,具体的操作或实施规则必须依靠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因此劳动法属于特别法。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8条第1款。
[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委员会是指共和国级别的社会合作,以及调节社会和劳资关系的三方委员会。部门委员会是指部门级别的社会合作,以及调节社会和劳资关系的委员会。地方委员会是指地方级别(区域、城市、地区)的社会合作,以及调节社会和劳资关系的区域、城市、地区委员会。
[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8条第2款:“本法对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劳动者和雇主有效,如果法律和已经经哈萨克斯坦批准的国际条约中未作出其他规定,那么就还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团有效。”
[4] See Civi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Article 1(3):“Civillegislation shall apply to family relations, labor relations and relationsassociated with the use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environment, which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paragraph 1 of this Article, in thecases where those relations are not regulated respectively by legislationconcerning family, labor, use of the natural resources and protection of theenvironment”.
[5]同上,第616条,第1款。
[6]同上,第617条。
[7]同上,第618条。
[8]同上,第619条。
[9]同上,第620条。
作者:刘冰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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