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上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吗
发布时间:2018-02-28     浏览量:3005    分享到:

        近期,有些年轻律师朋友屡屡提到其在民事立案过程中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时,因起诉状上仅盖有公司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而被法院拒收。实际中,有些律师风尘仆仆、舟车劳顿,才赶至异地法院办理起诉事宜,差旅开支也是可想而知的。但是,突然遇到法院如此要求,代理律师往往会凭借立案经验据“理”力争,最终结果也是无功而返,仍须老老实实地按照法院要求补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笔者在实际立案过程中,发现大部分区域的法院对起诉状中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都没有严格要求,但是有些法院对此有明确要求,主要集中在北京市的法院。此外,笔者在铜川新区立案过程中,也遇到该种情形。那么法院要求起诉状中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是故意刁难呢,还是确实有法律依据?为此,笔者专门在北大法宝中查找法律依据,全文检索关键字“起诉状、法定代表人、签字”,最终检索结果显示确有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法(经)函(1990)91号】:你院鄂法(1990)经呈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企业法人因经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受诉法院应令其补正。立案时限,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京高法发﹝2014﹞451号)第九条: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

综上所述,在立案过程中,法院要求起诉状中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这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虽然,大部分法院对此无明确要求,但是作为法律工作者,仍应该本着严谨的态度,务必要让法定代表人在起诉状中签字或者盖章,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王宝兴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