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新证据提出的时间】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条文理解:
该条第一款表明举证期限和开庭审理在时间上存在先后顺序,除非有新的证据,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之前完成举证工作。
本条第二款中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类型可参见新《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最后,举证例外的时效规则只适用于一审和二审期间,终审判决一旦确定,再次提出的证据就彻底产生失权的效力,即终审后发现新的证据不能再审。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终审后发现的新证据也能申请再审,因此本规定第四十四条又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不属于新证据后果及除外】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条文理解:
本条第一款是对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进一步补充。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是否属于新的证据,是否对证据予以采信,由人民法院进行严格的审查之后作出判断,新证据必须是属于本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法院仍需审理的,可以视为新证据的情形,是一种除外规定,即就其本身而言不属于新的证据,但基于某种原因,可将其视为新的证据。这类新证据的条件是:(1)在一审程序中,尽管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在一审程序中,但在《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和其他规定来看,只有在一审程序中才可能存在有法院准许延期的问题;(2)当事人确因其主观以外的不以其意志转移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3)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5)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延长期限内提供;(6)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
第四十四条 【再审中的新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新证据”的规定。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涉及“新的证据”可能启动再审程序的,只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所谓新发现,应当是指在此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不存在而在结束之后才出现的;或者庭审结束之前虽然出现、存在,但从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当时的条件等诸多因素当事人无法知晓该证据已经出现,而在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新证据在第二百条第一款,同时根据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时间也应在六个月内提出,超过六个月才提出的证据,即使是新的证据也不再具有“新的证据”的法律效果。
第四十五条 【对新证据的反证】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对方当事人对新的证据提出反证或者抗辩期限的规定。
法官确定合理期限的标准:一是确定的时间不能造成诉讼迟延;二是期限的确定不能有损于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机会的平等;三是这种情形相对于一审中的期限较为短暂。
另外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此进行反证或者抗辩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进行纯粹的防御,对该证据的形式、内容、证明力等发表意见,否定该新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二是自己提出相反的证据,达到推翻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新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或者推翻该新的证据本身。
第四十六条 【对新的证据提出的相关后果】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后果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须具备两个条件:(1)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而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这里的新证据就是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证据的范围。(2)案件在一审期间,因当事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它包括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前段、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而不包括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后段的情形,即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本条第二款的前提是:(1)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直接损失是因为一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提出的新的证据;(2)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3)另一方当事人有申请;(4)费用以及直接损失是增加的或扩大的;(5)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当事人的原因应当是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客观原因,当事人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举证不能,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作者:王艳妮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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