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周锟、张文波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评批复案
发布时间:2018-04-02     浏览量:2529    分享到: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环保部受理了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公司筹备组等单位提交的京沈高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并委托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其后,环保部在其网站上公示了该项目环评文件,同时提供了环评报告书简本的链接。后评估中心经提出修改建议、现场踏勘、专家审查、复核等程序后作出技术评估报告并提交环保部。该部在其网站公示了相关文件并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组织了听证会。2013年12月,环保部作出环评批复并在其网站上公示。周锟、张文波的房屋位于该项目星火站至五环路段,其因噪声影响等理由不服上述批复,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该批复。周锟、张文波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环保部的上述批复。

【裁判要旨】

本案中,人民法院着重对评价单位编制环评报告和行政许可的程序进行审查,充分保障了公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对于环评内容则着重对环评采用的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等情形进行审查。对于环评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则尊重行政机关基于专业性的裁量所作的判断与选择,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采用张贴环评公告、在《中国环境报》报纸及网站公示、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等方式征求了公众意见。被告环保部在受理环评申请后,亦在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并举行了听证会,被诉环评批复符合法定程序。评价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综合考虑评价范围内环境噪声现状等因素,认为涉案项目噪声防治未违反上述导则要求。被告根据《城市环境振动标准》并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定,认为涉案项目环境振动评价意见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告周锟、张文波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既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准确把握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和界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在一项建设项目中属于技术性强的工作,司法机关在审查时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性,但同时对程序方面的会进行严格审查。京沈高铁项目符合GB12525-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城市环境振动标准》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原告提出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噪声振动源强取值和治理原则的指导意见(2010年修订稿)》“铁路两侧200米以内不宜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若在此范围内建设敏感建筑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的规定,认为其所处位置在200米之内,未超过此安全距离,并未采取消音措施,不应修建该铁路。但是,原告未曾明白该指导意见针对的是在现有铁路两侧200米范围内建设敏感建筑物的情形,并非针对铁路项目建设。原告关于在有大规模敏感建筑的前提下,以200米为界,不适宜新建铁路的诉讼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这里需要注意新建和已存在建筑物的区别,一般的环评项目在不同时间段的项目就有可能使用不同的标准,例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执行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执行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通过比较不难发现,现有污染源的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均高于新建的污染源,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和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对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限值会越来越低,对企业的绿色发展要求越来越高,对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方面,《环境保护法》在建设项目批复的过程中增加区域限批的的规定。

举证时,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同样重要。该案中两原告提交的证据有《高铁城市范围单侧高度建筑特殊声屏障声学研究》《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引起的环境振动问题》两篇学术论文,只是作者个人对有关问题提出的观点和看法,对该案的争议关联性并不强,法院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由此可以看出,环境行政案件的审理,尊重行政部门经过专业和技术论证的结论,着重点在程序的合法性,相关技术规范的了解和运用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作者:齐婧茹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