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借款后立即支付利息是否应从本金中扣除
发布时间:2018-04-24     浏览量:2577    分享到:

【案例】A向B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A随即向B账户转入50万元。B收到借款后,同日向A支付一年利息8万元。后双方因借款后支付的“8万元利息”是否应从本金中扣除发生争议,A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本案就B支付的8万元利息是否属于预先扣除,当初出借金额是50万元,还是42万元,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B在收到借款当天即支付A利息12万元,该笔款项尚未被B完全支配,不能认定为后期应付的借款利息,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故借款本金只能认定为42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A支付借款后,B于当天给付利息,此为被告支付利息的方式,不能认定为原告在本金项中预先扣除利息,故借款金额应认定为50万元。

【律师分析】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在收到借款后即支付一年利息,属于《合同法》第200条规定的情形,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借款本金只能认定为42万元。

但收到借款后立即支付利息与预先扣除利息不同,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践性,决定本金应为实际支付的金额。

根据《合同法》第210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只有借款合同(或借据),而无实际支付行为,合同并未生效。民间借贷生效的必要条件即为现实支付。换言之,民间借贷无论合同(或借据)约定金额多少,但最终以实际交付的现金数额多少为据。预先扣除的利息虽然在合同(或借据)上载明的金额中没有体现,但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践性,最终生效的只能是实际支付的金额。

2、借款人收到借款后提前支付利息,不应否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被告A出据向原告B借款50万元,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50万元,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生效,双方已经形成5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货币属于特殊种类物的属性,50万元转移至B账户后,B即拥有50万元款项的所有权。B在收到款项后,对50万元拥有完全支配权的情况下,提前支付利息,无论该利息是50万元的一部分,还是B的其他财产,均属借款人依法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不应就此否定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民间借贷合同的相应部分效力。

3、提前支付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

预先扣除利息之所以不被保护,是因为其违背了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践性特征。但借款后,双方就提前支付利息进行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并未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不应否定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作者:王伟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