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脂多名学生被刺杀案:一个心理扭曲者报复社会的手段
发布时间:2018-05-02     浏览量:2734    分享到:

2018年4月27日,在事发后的几个小时,突然看到了这则令人震惊的新闻。据报道,4月27日18时10分许,在米脂县第三中学校门外巷道发生一起伤害案件,一名男子持匕首行凶,导致19名学生(14女5男)受伤。截至4月27日23时,死亡学生人数上升为9人(7女2男),其余10名伤者正在全力救治中。

在米脂公安的微博发布上,写着:嫌疑人:赵某某,男,汉族,1990年1月20日生,户籍米脂县城郊镇赵家山村155号。经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交代其在米脂三中上学时受同学欺负,遂记恨学生,今天持匕首杀人。

是怎样的仇恨让他如此疯狂,面对一群花一样年纪的幼小面孔痛下杀手?如果真如他初步交代所述,是因为其在上学时受同学欺负记恨学生,那么他更应该报复的是当年欺负他的人,而不是这些与他毫不相干的学生。9条鲜活的生命,这样的人配做人吗?

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而他不算那10名伤者,一次性剥夺了9个人的生命权,这样的人死9次也不足以抚慰那些惨死在他匕首下的亡灵以及那些痛失子女的父母以及整个社会。

他的心理无疑是扭曲的,他对整个社会充满了怨气,认为所有人都欠他的,他对社会展开了报复,地点则选在自己曾经上过的学校,这样的人不配做人,他只是披了人皮的恶魔。

他的行为无疑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多项罪名,他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受到与他罪责相当的刑罚。只是,那些惨死在他手下的幼小生命却再也回不来了。

作者:王艳妮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