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18-05-03     浏览量: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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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因有财政补贴,经济适用房单价比普通商品房便宜很多,故政府对其上市交易也有一些限制。笔者结合西安市现行有效的规定,为大家整理如下:
一、出卖人应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
依据《西安市经济适用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卖经济适用房,要求购房人为房屋的完全产权人。
经济适用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拥有房屋有限产权,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购买经济适用房住满5年(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计算),购房人补缴土地收益款等差价款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房。
二、买受人应是本市户籍居民或在本市(含西咸新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依据《关于落实我市住房交易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市房发【2017】77号)的规定,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时,应提供在本市(含西咸新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提供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或生育保险均可)的时间时间起算点,应以购房前一个月往前推24个月。
作者:沈晓庆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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