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
发布时间:2018-11-01     浏览量:2514    分享到: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例如:甲主张乙欠了自己钱,就要提供乙欠钱的证据(欠条等),如果乙反过来说钱已经还了或不存在,需要提供债务已偿还或不存在的证据。

举证责任倒置,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情形,即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案件中,不由主张权利一方举证,而由另外一方举证的法律制度。从法律规范来看,“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举证便利程度、举证难度、举证责任孰轻孰重进行的合理分配,但同时都能起到查清事实、实现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目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出现,也是我国法制建设逐渐完善的表现。我国民商事诉讼案件中,法律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公司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需要提醒广大消费者的是,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三、劳动法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依据民法理论,一般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项一般需要原告进行举证证明的,但由于侵权案件的特殊性,某种侵权构成要件事实对权利主张者证明难度比较大,《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八类案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1、专利侵权: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2、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环境污染: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高空坠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缺陷产品: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共同危险:侵权人就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行为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是法律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但不仅限于此。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还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自主裁量由一方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作者:欧厚国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