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空坠物致人伤害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8-11-07     浏览量: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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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由于高空坠物导致的财产损失、伤亡事件时有发生,随之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责任追究等问题凸显法院审判、执行难困境。
2016年10月,安徽芜湖人卜先生骑电动车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红砖砸中身亡。由于找不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2月,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一审判决81户在10日内按户各付给原告补偿款4395元,物业支付15.2万元,共计50多万元。同样,2017年5月,西安未央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砸人事件,一名七岁小女孩被楼上扔下的啤酒瓶砸中导致颅骨骨裂,医药费花了7万多。由于找不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将整栋楼的居民起诉至未央区法院。未央区法院历时一年多取证对案件进行调查,随后判决该栋楼第3-11层共27户不能排除实施加害行为的居民承担补偿责任。很多居民不理解明明没有扔瓶子,现在却被判决要求赔钱,自己觉得不合理也接受不了。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要求,一旦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可能加害人在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不是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吗?
在笔者看来,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生的人身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无论是身体还是心理都造成很大影响。倘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来分配举证义务,被侵权人实际上处于非常被动的弱势地位。立法者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法律的天平倾向于被侵权人。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只要所谓的“侵权人”不能举证排除自己有扔啤酒瓶的可能,就要承担不利责任,只是这是一种补偿责任,而非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作者:陈华林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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