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此为代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地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六十八条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要对第三人代位执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该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执行程序中当执行法院采取一切执行措施如查封不动产、车辆,冻结股权、货币、有价证券等后被执行人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即可认定为不能清偿债务。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已到期的债权。代位执行的对象仅限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已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不在此列。但笔者建议,如申请执行人掌握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未到期债权的线索的,也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供,在其到期时立刻申请代位执行。
3、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一旦第三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就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但是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同时,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时限以收到履行通知之日起15日为限,逾期未提出的,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4、第三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5、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为执行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为前提。
作者:谢立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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