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处理一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天我们就事故伤害发生时,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法律规定作简单的梳理与说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条明确规定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唯独第(六)项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伤害容易产生争议。笔者认为,为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下班途中实质上是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扩大解释,对上下班所需时间和路线的理解要结合日常生活实际,采取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方式去理解。如:上下班途中顺路接送小孩,但仍在合理的上下班所需时间波动范围内;上下班途中改变路线至住所地但仍以上下班为目的,都应当认定为的上下班途中。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条对视同工伤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但现实中往往有一些特殊情形,给工伤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争议。例如,笔者近期遇到一起案例,具体内容简要概括如下:
李某,47岁,某私营企业职工。3月16日工作期间,李某向其同事称头晕,身体不适,但仍坚持完成当班期间工作。下班李某回到家后休息,次日清晨,李某家属发现其死亡。就李某死亡是否可认定为工伤问题,李某家属认为,李某工作期间称其头晕,可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情形。用人单位认为,李某工作期间头晕,但仍可完成工作,且其死亡地点在家中,说明李某的死亡并非因“突发”疾病,工作期间头晕并非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不能认定为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笔者认为,李某从工作期间称身体不适直至死亡,发生于48小时之内,根据我们日常生活常识,某些疾病有一定的潜伏期和前期症状,且发病具有渐进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突发”不应狭隘理解为突然发病急需进行抢救的情形。本案中,李某从头晕到死亡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关联性,应当视其为工亡。
作者:王红霞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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