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程中,财产如何分割是各方关注的焦点,而保险单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之一,也需要进行分割,那么该如何分割呢?先从保险单的性质说起。
一、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单的种类不同
根据保险保单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根据其保障范围可细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财产保险根据其财产种类可细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保险等一系列保险。
那么什么是现金价值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中第二部分中的第四条这么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在该条文中提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什么是现金价值有很多人并不清楚,虽然现有的保险品种种类繁多,但并不是所有的保险都具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来说,只有人身保险才具有保险单现金价值。即便是人身保险中,具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才有保险单现金价值,譬如两全保险、终身寿险、一年以上的定期寿险、养老保险、万能保险以及分红保险等,保险合同生效一年后,保险单相应就开始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时间越长,累计的价值越高。所以像短期寿险、健康险等由于时间较短,在保险公司扣除费用之后,价值一般所剩无几。所以这类短期保险通常没有储蓄性,也就不具有保险单现金价值。在实务中,投保人取得现金价值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保险单贷款,二是退保。第一种与本文主题无涉,不再赘述。而第二种退保,本质上是解除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离婚时,保险单该如何分割呢?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投保具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如果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其保险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具体的分割方式则根据投保人是否愿意继续投保而不同。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可以根据《保险法》第15条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该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投保人愿意继续投保,由于保险合同尚未解除,保险公司不能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但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确定的。因此,在投保的夫妻一方选择继续投保的情况下,其应将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半支付给另一方。
作者:赵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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