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容易忽视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8-11-08     浏览量:2447    分享到:


      俗语有云:“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若婚姻真的走到尽头则不妨好聚好散——协议离婚。而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显得尤其重要,离婚协议书中不仅能表明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还可明确离婚后相关问题的约定,比如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数额?孩子的探视权?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承担等一系列问题。故,一份完美的离婚协议书能为双方离婚后的平静生活创造良好基础,反之,虽已离婚,但还遗留诸多问题给双方带来麻烦。因此,笔者就离婚协议书中容易引人误解的几个问题做一点分享。
      一、关于孩子抚养费的给付年限问题
      常见的离婚协议书对于孩子抚养费的支付年限一般约定为“给付至孩子18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生活中很多人将年满18周岁与独立生活的概念相混淆,认为18周岁就是独立生活的时间点,其实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在离婚协议书中对于抚养费的支付年限应当明确约定,并非不能超过18周岁,例如现在大学生甚至研究生尚需家里资助,如约定抚养费支付年限为“至大学毕业”,如届时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则孩子有权向其主张。
      二、关于离婚原因的描述问题
      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为了突出一方的过错,在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处大挥笔墨、用词犀利,其实这样做意义不大,离婚协议书不同于诉讼离婚,没必要罗列家暴、婚外情等一系列感情破裂原因,反之这样做往往会刺激对方,并不利于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及离婚手续的办理。
      三、离婚协议是否需要公证的问题
      离婚协议是否需要公证也是笔者常常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有些人认为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更加权威,约束力更强。但目前并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自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时也即双方签字时成立,在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后才生效,如未办理离婚手续即使经过公证也不能生效。所以,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书公证并无太大意义。
      四、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问题
      生活中,户口迁出问题也是法院遇到的难题,譬如女方离婚后户口仍在以男方为产权人的房子里,虽然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需要在办理离婚手续完毕后一段时间内及时将户口迁出,但如果女方拒不迁出,对男方所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解决?而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和司法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户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部门往往会告诉你,这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这样,男方就陷入了两难境地,投诉无门。对方户口不迁出,除了造成心理上的困扰,还会对房屋的转让造成不便。那么该怎样预防这样的情况发生?笔者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比如约定补偿金等,加大对方违约成本,促成对方积极履约。

作者:罗岚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