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相关问题释疑之一,关于按日连续处罚“拒不改正”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9-01-11     浏览量:2526    分享到: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必须是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那么,在我们环境执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呢?
      《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即视为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其中“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排污者未改正或未完全改正排污行为,复查时仍然处于违法排污的状态。即采取了改正行为未回到合法排污状态,仍然需进行按日连续处罚。
      案例:生态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行政处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监函〔2018〕719号)中“关于按日连续处罚中‘拒不改正’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超标被环保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环保部门复查时,发现该企业仍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即使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达标但氨氮等其他水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属于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相关条款对该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作者:丁岩林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