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擅自单独赠与房产给第三者之维权救济实务分享
发布时间:2019-09-23     浏览量:2418    分享到:


      不理性的“爱情”是热烈的、炙烫的、疯狂的、任性的、伤人的。现实生活许多所谓的“已婚成功人士”在步入婚姻殿堂后,熬不过柴米油盐的平淡,经不起花花世界的诱惑,花大把金钱追求所谓的“速食爱情”。笔者在此,对此类感情的褒贬及社会因素不予评价,仅以律师身份,对维护忠诚方即无过错方利益的角度,探析夫或妻擅自单独赠与房产给第三者时之维权救济处理思路,以期保护广大为家庭及婚姻付出较多的忠诚方财产权益。

      为方便理解,以下将无过错方简称为“忠诚方”,将慷慨赠与财产的过错方简称为“赠与方”,将接受赠与财产不愿返还的一方简称为“第三者”。
      司法实务中处理此类案件裁判结果大相径庭
      此类案件,笔者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网”等,发现即使同样类似的案件事实,由于启动程序的先后顺序、诉讼地位选择、诉讼策略设计等不同,裁判结果大相径庭。
      1、大多数法院通常认定该赠与行为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违反了《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需要夫妻取得一致意见的规定,严重损害夫妻另一方财产权益,且赠与行为的基础多在于维护婚外不正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认定该财产赠与行为无效,应全额返还赠与财产。
      2、同时,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也存在将赠与的财产作出“分别”认定的情形,部分法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夫妻双方各享有一半份额,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忠诚方拥有的50%份额部分理应应予返还,但赠与方同时拥有的50%份额,其对该50%的份额享有处分权,其处分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属部分有效,构成“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3、部分法院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第三者接受赠与时已明知赠与方已婚的婚姻状态,第三者在接受赠与时处于善意无过错,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4、部分法院认为,此类案件虽然有悖于社会公德,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从而驳回原告方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的诉请等。
      律师建议
      从上述不同的裁判结果可以看出,同案异判的情形在此类案件中实属普遍,究其原因,除了法官在追求个案公平正义及维护普世价值的综合考量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诉讼地位的选择、诉讼策略的设计等多方意义上。
      下面笔者将分别从律师代理“忠诚方”、“赠与方”的角度论述如何更好维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之处理思路:
      一、律师代理“忠诚方”,维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处理思路
      第一,在诉讼地位的选择上,尽可能以“忠诚方”一方名义单独提起诉讼,在“忠诚方”与“第三者”的财产权益争夺之战中,社会普世价值及朴素正义观更倾斜保护“忠诚方”利益。强化忠诚方一方因赠与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害,更利于法官做出全部返还赠与财产的有利判决。如以赠与方单方名义或夫妻共同名义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会使得法官考量若单纯维护忠诚方或赠与方财产权益,判决全部返还财产,会使得赠与方对自己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或惩戒,零代价取得赠与财产,变相鼓励赠与方不道德行为,因此不利于实现返还全部赠与财产的诉讼请求。
      如确因调查案件事实等客观因素需要,不可避免的须将赠与方拉近诉讼,律师建议,将赠与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更为有利。同时,如果可能的话,考虑到为委托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建议在庭审时可表现出赠与人与第三者利益及诉请的一致性,突出强化赠与方与第三者共同侵害忠诚方财产权益的事实,获得法官及陪审员的感情支持。
      第二,律师办案过程中,应注意搜集第三者在接受赠与财产时明知赠与方婚姻状态的事实证据及线索。避免实务中部分律师忽视对第三者接受赠与财产时明知赠与者婚姻状态的举证,导致部分法院认为原告不能举证证明第三者在接收赠与财产时明知受赠方已婚的婚姻状态,是善意且不知情的接受赠与财产,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不支持返还赠与财产的情形。
      第三,调查取证环节,律师应积极举证证明赠与财产的行为属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第十七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笔者在此提醒,诉讼过程中,忠诚方及赠与方应积极举证证明赠与行为对夫妻共同财产占有一定比例且足以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属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
      二、律师代理“赠与方”,维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处理思路
      如上所述,尽量避免以赠与方名义单独起诉,法官站在维护个案公平及惩戒赠与方不道德行为的考量,实践中多数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构成不法原因给付等支持或者部分支持第三者,驳回原告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的诉讼请求。根据律师办理此类业务经验,考虑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笔者建议,若委托人为赠与方,可建议与其配偶即无过错的一方积极协商,或由专业律师介入谈判,从更好维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角度分析利弊,权衡优劣,更全面合理的维护委托人利益。
      由于此类案件特征往往表现出个案的复杂性及特殊性,笔者在此仅分享处理此类案件的大致思路及经验。裁判者往往站在维护普世价值的角度,追求个案正义,无统一裁判标准,需要专业律师根据个案证据及事实情况,从证据搜集的层次、夫妻共同财产整体性等学理性观点、裁判者心理、社会普世价值等角度全方位综合考量,选择个案诉讼地位、设计个案诉讼策略等,以期更好地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仅分享部分内容,感兴趣者可与笔者私信继续分享交流。
作者:马铭遥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