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案件税收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10-09     浏览量:2346    分享到:


      由于近年来经济处于下行周期,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其涉税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对破产重整案件中的税收问题进行研究。 

      破产重整税收债权及其性质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税收债权是指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请求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关系。税收债权是财产权之一种,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和评价,税收债权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与一般债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债权人为国家,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不是等价有偿的。税收债权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税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防洪基金等原则上不属于破产债权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税款。
      重整程序中对税收债权进行的调整
      第一,从法律适用性来看,在不调整税收债权的前提下,而仅是对税收债权做出分期偿还的方案,并不违反企业破产法,同时因为税收征管法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重整时对所欠税款分期偿付也不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第二,从税收征管实践来看,国家税务总局也对个案大连证券破产案破产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从重整作用来看,破产重整不仅未来可能收回已产生税款,还可能产生新的税源。
      第四,重整是各债权人对自己权利的让渡,正是由于普通债权人及担保人的让步,企业重整才可能实现,但是作为国家利益的承受者,对国家利益丝毫不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五,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以票控税,如果税务机构不同意重整方案,那法院即使强制通过的重整方案执行起来困难也很大。
      重整程序中对税收债权进行的调整
      第一,未对被豁免债务产生的税务问题进行安排。重整计划中往往缺少对被豁免债务产生的税费如何安排的内容。从税收的角度讲,这个问题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重整豁免的债务会产生多少税,税款什么时候交,交税的钱从哪儿来,现金流够不够,这些问题甚至会影响到重整成功与否。
      第二,未对投资人投入资金的性质进行界定。
      第三,在审查债权时缺乏对发票问题的关注。实践中,管理人一般都不会把发票作为确认债权和进行清偿的依据。这样产生的后果是,债务人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减少,从而造成少抵扣、多交税的问题。
      重整计划草案税收问题注意事项
      第一,在投资协议中明确各项资金用途。
      第二,注意债转股的纳税影响。如果有债转股的计划,投资协议中最好约定转股条件、转股价格、转股后禁售期等问题,因为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债转股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时,债务人可暂不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所以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在解决破产重整企业税务登记证信用修复难题方面,温州经验可供借鉴,具体做法是:不管原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因何种原因被列入税务黑名单,税务部门应凭法院出具的函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不得以税收债权未得全额受偿等缺乏法律依据的理由拒绝办理。
      第四,注意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68号建议的答复》中, 对现行支持重组破产的税收政策做了一个总结,具体包括:国家针对重组破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1)增值税方面,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 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给予债务重组所得5年递延纳税的优惠,对通过债转股方式化解债务的,规定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均不确认所得;
      (3)土地增值税方面,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分立,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分立后企业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契税方面,符合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对合并后、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破产的,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作者:刘辉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