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案件系列评析(三十二)——对我国现行管辖权制度的审视(三)
发布时间:2019-10-09     浏览量:2468    分享到: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争议解决的过程中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从执行公约条款、提高司法效率、平衡双方利益等角度可以看到该制度的合理之处。我国现行的立法尚未采纳此制度,但是我国的当事人已经在国外的法院遇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推回,比如1990年中国公民卢凤珍在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法院起诉中国国际航空公司,2004年包头空难的部分遇难者家属于2005年在美国洛杉矶郡高级法院起诉通用电气公司、庞巴迪公司及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等。这也表明随着航空旅客运输业的高速发展,我国的航空公司和旅客已经越来越国际化,现实中已经存在了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需求,该制度应当在我国得到正式的认可。

      笔者认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及现实需求包括:
      一、随着我国的航空公司和旅客同世界各国的运输交往进一步的扩大与发展,我们面临的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已日渐增加,促使着我们适用一些利于合理迅速地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原则,而不方便法院原则就是旨在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
      二、我国目前是“一国两制”下的四法域的格局,而两岸三地的各种交往呈逐年上升的态势。随着交流日益密切,由此产生的冲突也势必会增多,要公平地处理这些冲突就必须借鉴不方便法院原则。虽然不方便法院原则主要处理国际管辖冲突,但是,我们仍应该清楚,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是可以适当扩大到处理国内不同法制制度的管辖冲突之中的。联邦制的美国就是采取不方便法院原则处理州与州管辖权冲突问题的典范。
      三、是国际协调原则的重要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现在存在过度管辖的弊病,过度强调了国家主权原则,而不注重国际司法协调和礼让,这不利于我国的与他国的和谐相处,不利于我国的经济社会交流。
      四、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设立就是为了防止原告滥用挑选法院,保护被告的合法利益,平衡了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正确运用,还可以使我国法院的司法任务简单化,不至于牵涉于与我国没有任何联系的诉讼活动中。 对于法院积压案件的压力也有一定的积极消减作用。
作者:张望平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