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不了,“个人破产”就可以?
发布时间:2019-11-01     浏览量: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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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阳法院审结一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据媒体报道:10月9日,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法院,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根据法院通报,在该案件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
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今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的本次执行
欠钱不还,来个“个人破产”,钱就不用还了!真的吗?
当然不是。
前述案件中的蔡某欠债200余万,最后只需在18个月内偿还3.2万元,该执行案结案。但是正如法院所说“法律保护不幸者而不是失信人”,法不外乎人情,不是所有的被执行人都是“老赖”,该案例中蔡某确实无履行能力,非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不属于“老赖”,也不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签发行为限制令,限制其一定行为的自由,待其恢复信用,重新恢复生产生活,恢复偿还能力。
法院对蔡某发出行为限制令,并未将蔡某列入“黑名单”,也未对蔡某采取“限高令”等措施。接下来我们聊聊“限高令”、“限制出境”、“黑名单”。
限高令
“限高令”是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发出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是指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执行措施。
黑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的情况下,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就可以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相关案件信息。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一系列“解决执行难”的举措,各地法院与时俱进的执行手段、执行方式“老赖彩铃”、“滚动电子屏”、“收费站查车牌”、“抖音执行悬赏”等“让老赖寸步难行”,支付宝、微信等移动电子支付平台上的资金也可被法院依法查封、冻结,“家庭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众多执行限制措施,让老赖无所遁形,加大执行力度保护诚信守约者的合法权益,也更好的维护了司法公信力。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规定》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新增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由以上规定可知,“黑名单”制度在融资、用人、市场准入、政府政策扶持、采购招投标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限高令、黑名单、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都是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倒逼被执行人,强制其履行义务,通过限制其生活上的部分自由来迫使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不等于一刀切地限制被执行人的任何权利,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高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
珍爱个人信用,切勿失信!
作者:谢艳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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