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未实际收到借款,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发布时间:2019-10-31     浏览量: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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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男与乙女关系暧昧,某日,甲男喝酒之后,在乙女的温柔攻势下签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载明今借到乙女20万元,甲男签字并载明日期,未约定还款时间。甲男与乙女分手后,突然收到了某法院的传票,原来乙女拿着那张借条将甲男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偿还借款。甲男懵圈了:当时喝醉了为哄乙女开心签下的借条,而且借款事实并未实际发生,她怎么可以起诉自己呢?那么出借人仅以其持有的借据向借款人主张还款责任,借款人该如何应对?
首先,借款人一定要否认该借贷关系成立,主张未收到借款。因为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起生效。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即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合同才能生效。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其次,应向法官说明出具借条的真实情况、自己的职业及收入情况,乙女的职业及收入情况,更可以提供自己的所有银行流水证明自己未收到借款等以帮助法官查明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当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实际发生之后,该借据载明的借款数额较大,出借人要证明其具有出借能力,及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资金往来”。
律师提示
当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后,出借人不仅要保留好借据,同时保存好已经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证据材料,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等进行支付。如果借贷双方仅有借据而无其他任何资金往来,出借人亦无实际借款能力,则不能从表象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任何时候头脑都要清晰,没事儿不要把出具借条当儿戏,这样的行为有可能会给自己背负额外的债务。如果出具了借条,但借贷关系未实际发生,借款人应当立即找到出借人要回借条作废。
作者:杨瑞丰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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