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取消后如何核算利息
发布时间:2020-04-15     浏览量:2237    分享到:


      摘要
      从2019年8月20日起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取消后,司法实践中LPR的适用不限于《九民纪要》中明确提及的借款合同范畴,还应包括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涉及的其他案件类型。
      201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其中第三部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三)关于“借款合同”中明确: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Loan Prime Rate),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笔者认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取消后,LPR的适用不限于《九民纪要》中明确提及的借款合同范畴,还应包括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涉及的其他案件类型,浙江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出台有关内部规定对此予以明确。当然,有关司法解释亟待修订,司法解释修订之前,有关判决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
      涉及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有关司法解释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第一百六十一条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适用,具体把握如下:
      (一) 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
      未履行期间不超过6个月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以内(含6个月)档的贷款基准利率;
      未履行期间逾6个月、不超过1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
      未履行期间逾1年、不超过3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至3年(含3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
      未履行期间逾3年、不超过5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至5年(含5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
      未履行期间逾5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
      (二)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
      (三) 未履行期间逾1年的,每整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计算,剩余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日利率计算。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利息,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担保方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纠纷案件的通知》
      (四)有关中央企业请求用资企业返还资金,并请求按照银行同时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第十五条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应当返还的财产属于金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对存款合同存续期间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应当返还的财产系现金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利息。
      在LPR的具体适用上,笔者认为可参考如下规则进行利息核算:
      合同对利率作出其他明确约定(例如固定利率,非约定同期贷款利率)且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应从其约定核算利息。
      合同约定利率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或对利率未作约定涉及适用以上司法解释规定中贷款利率的,应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LPR取而代之。具体而言,2019年8月19日之前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

作者:欧厚国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