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是否必须以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权
发布时间:2020-04-16     浏览量:2287    分享到: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拟以其对原告享有的债权进行抵销时,究竟应通过抗辩还是提起反诉的方式提出?
      前述问题的提出,是因为实践中判例观点差异大,另外两者在程序上也有所差异:反诉必须缴纳受理费,抗辩则无需缴纳;反诉只能在一审程序中提起,抗辩则二审中也可以提出。
      一、被告可以抗辩的方式主张抵销。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2号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九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抵销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通过提出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行使。本案中,天资公司先是于诉讼前向九鼎公司发送抵销通知,后又在本案诉讼中提出抵销的抗辩,尽管其在提出反诉后又撤诉,但在其并未明示撤回抵销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已经行使了抵销权。九鼎公司关于天资公司撤回反诉即表示放弃行使抵销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抵销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其效力就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日,即主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17年7月20日,故应当认定本案中双方互负的债务于该日起抵销。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518号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院认为:对于抵销权的行使,既可以在诉讼中也可以在诉讼之外而为抵销的意思表示,但在诉讼中的抵销,是为抵销抗辩或者反诉抵销,并无法律明确规定,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因双方互负债务数额已经确定,债权债务明确,且为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项下发生的款项,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现双方纠纷已诉至法院,债务均已到期。故盛仁投资公司作为一审被告在诉讼中选择以抗辩的方式行使抵销权,要求以其超额支付的工程款抵销其应返还伟基建设公司的保证金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抵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而无需以被告提起反诉的方式主张抵销。
      在前述两个判例中,最高院法官均认为在符合法定抵销的前提下,可以以抗辩的方式主张抵销,并非必须以提起反诉的方式主张抵销。
      二、被告必须以提起反诉的方式主张抵销。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40号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贵州紫云顺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最高院认为:本案是由紫云顺兴公司提起的关于合作开发收益分配问题的争议,紫云县政府并未提起反诉,故紫云县政府关于应对紫云顺兴公司已完成工程成本进行审计、紫云顺兴公司应承担的9%村预留地征用成本应予抵销等主张,均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05号陈锡寿、汲崇权等与张德树、蒋咏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最高院认为:法律允许当事人以其债权抵销债务的履行,但法定抵销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金钱债务。本案中,张德树、蒋咏梅主张陈锡寿、汲崇权多收取的1,599,734元应在本案债务中抵销的主要证据是万通物业向陈锡寿、汲崇权发出的有关通知。从该通知的内容上看,1,599,734元的收取主体是东方美公司而非陈锡寿、汲崇权,陈锡寿、汲崇权对于上述债务予以否认,张德树、蒋咏梅亦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故张德树、蒋咏梅关于陈锡寿、汲崇权多收取的1,599,734元应在本案债务中抵销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如有争议,可另诉解决。
      在前述两个判例中,被告主张抵销的债权法院无法直接确认存在,且原告对债权存在异议,法院因而直接以被告未提起反诉作为不支持抵销的理由,可见前述判例中要求被告必须以提起反诉的方式主张抵销。
      三、笔者认为当事人既可以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权,也可以抗辩的方式行使抵销权。
      是否必须以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权,在同一法院中的判例都会截然相反,可见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43条,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明确了当事人既可以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权,也可以抗辩的方式行使抵销权。《九民纪要》虽然不是法律或司法解释,但《九民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笔者认为:实践中存在提起反诉和提出抗辩两种行使方式,对此,法院对于主张的方式不宜过分严苛,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反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出抗辩的方式行使抵销权,假设要求必须以反诉主张抵销,可能实体上不会影响处理的结果,但其无疑会加重被告的负担。

作者:王伟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