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的退出及其替代物
发布时间:2020-04-17     浏览量:2353    分享到:


      2019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出台,明确提出要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随后浙江、湖南、山东等各省市陆续发布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不难看出,取消投标报名、取消投标保证金已是大势所趋。
      一、投标保证金存在的利弊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大多数情况下投标保证金是现金,除此之外,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当作投标保证金。
      由于招标投标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招标人的招标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向招标人(要约邀请方)递交投标文件之后,即意味着响应招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要求退出竞标或者修改投标文件;而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则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到约束。否则,投标人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及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所以,投标保证金能够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防范和化解风险。这也是现实生活中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项目大量使用投标保证金的缘由。
      然而,投标保证金制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却饱受争议。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投标后大量资金被侵占,周期过长,负担过重的局面完全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更是不能适应“放管服”深化改革的要求。
      二、投标保证金的替代
      (一)银行保函替代
      2019年1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通知提出:推行银行保函替代保证金。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严禁向民营建筑业企业收取其它保证金,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民营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2019年6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提出,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计划到2020年,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明显提升。
      (二) 承诺替代
      今年受疫情影响,湖南省住建厅3月17日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规定:实行不见面开标,招标人不得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鼓励招标以投标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保函担保。
      (三)保证保险替代
      2016年8月,安徽省住建厅发布通知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将先行推行银行保函管理制度和保证保险制度。2017年3月份,云南首单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投入运行,太平洋产险签下云南省首单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保险。2019年6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规定,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保证保险。
      上述一系列举措的出台,预示着保证金制度正在加快退出历史舞台。2020年这一趋势会带来哪些新的机遇和挑战?还请静待答案。

作者:赵红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