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中的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发布时间:2020-05-14     浏览量:2314    分享到:


      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实施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一种司法强制手段和方法。间接强制执行,是针对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的特殊执行方式,它通过向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施加人身上、精神上或财产上的压力,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使债权人实现权利。本文笔者为读者梳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拘传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罚款、拘留
      一、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
      四、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出伪证的;
      六、在生效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七、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八、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九、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十、在执行终结6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防害行为的;
      十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十二、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藏财产的;
      十三、到期债权执行中的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
      十四、其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义务协助查询、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进行罚款、拘留后,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罚款、拘留。
      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限制消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下列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执行中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对保障债权人利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作者:沈晓庆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