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专利权纠纷办案思路(一)
发布时间:2020-06-01     浏览量:2350    分享到:


      随着众多专利权人维权意识的提高,近年来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笔者也有幸代理过一些此类纠纷,接下来的几个月,笔者将以系列文章的方式将自己办理此类案件的思路分享给大家。
      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既需要传统的诉讼经验,也需要对相关技术的了解,还需要对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宣告程序的熟知,笔者才疏学浅,恐不能面面俱到,不足之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几个基本知识点
      (一)专利权的种类
      专利种类有三,分别为: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这三种类型的专利各有其特点,因此在侵害专利权诉讼过程中的举证思路、侵权认定等各有不同,之后的文章中笔者将会分类详细讨论。
      (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三)法律法规索引
      办理此类案件中包括但不限于需要熟知以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订版2020年5月1日实施)《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
      二、何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一)直接侵权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
      第二十条规定:“对于将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的后续产品,进行再加工、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帮助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中笔者先对侵害专利权纠纷中的几个基本知识点和侵权行为的种类进行梳理,下次的文章中笔者将对侵害专利权诉讼的取证、证据保全、诉前禁令等进行梳理。之后的系列文章中还将对侵权认定、侵害专利权纠纷的管辖、诉请的确定、被告可能的抗辩等进行详细的梳理。

作者:谢立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