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案例
春节期间,消费者刘女士在市区一家电器商场购买一套家庭影院,时逢假日促销,商家另外赠送一只高压锅,刘女士觉得十分划算,但在使用该高压锅时,高压锅忽然发生爆炸,致使刘女士受伤,共计产生医疗费用3,000元。后经有关部门鉴定,高压锅爆炸系因其所能承受最大压力值未达到规定标准,即商家赠送的高压锅属于不合格产品。期间,刘女士多次找到家电商场,要求赔偿损失,后者却以高压锅系赠品而不是商品为由,拒绝进行赔偿。
理解与适用
为了刺激消费,许多商家为了销售额,采取了一些附赠销售等优惠活动以吸引消费者,但对于附赠商品的定性以及存在的缺陷,商家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责任,笔者的分析如下:
一、赠品的性质界定
赠品是否属于产品,是否应纳入《产品责任法》予以调整?我国《产品责任法》第2条将产品定义为“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如果将“用于销售”作为认定产品的重要标准之一,将使大量不通过销售渠道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品排除在产品范围之外,不利于对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我国有关产品的定义应当作宽泛理解,即只要是产品为了销售而加工、制作的,无论是企业为了营销目的无偿赠送或作为福利分发交付消费者,还是以有偿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都应当认为属于产品。
二、赠品的法律规范
虽然当前,我国立法中尚未对赠品有直接的法律规范,但既然赠品被纳入到产品的范畴之内,与产品相关的法律规范同样可以作为对经营者提供赠品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依据。
首先,经营者有禁止提供伪劣赠品的义务。《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必须具备使用性能”,“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同时,”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可见,赠品首先必须具备使用性能,这就要求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商品验收制度,严谨伪劣赠品进入市场。
其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如果经营者以伪劣赠品作为诱饵,诱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决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欺诈”。即以伪劣赠品、明知质量有问题的赠品作为促销的手段是法律不允许的。
总结
综合案例和法律分析,虽然造成刘女士受伤的高压锅系商家免费附送的,但并不意味着该高压锅不属于产品,不应接受《产品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因赠品高压锅的产品缺陷造成刘女士人身受到损害后,刘女士可以依法要求高压锅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即家电商场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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