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是公司法领域知名度最高的词汇之一,简单讲,公司治理就是泛指公司管理层对股东和利益相关者负责的理念、制度安排和商业实践。因为公司是法人,没有物理意义上的大脑和眼耳鼻舌身,也没有四肢,但是公司机关肩负着与人体器官及其近似的角色。
公司机关或者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泛指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内决定并执行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个人和集体。公司机关是公司维持其人格的组织基础,是公司得以存在于开展业务活动的保障,正因为如此,公司机关制度才成为了公司治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有关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司机关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应地,股东会制度、董事会制度、董事长制度、总经理制度、监事会制度等成为公司治理制度的关键。本期文章,笔者就与读者一起聊聊公司股东会的那些事儿。
一、什么是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重大宏观事项作出意思决定的公司权力机关。依据《公司法》第36条和第98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是公司的法定必备机关,而非任意机关,即使一人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也将一人股东拟制为股东会的化身。股东会是公司的常设机关,而非临时机关。股东会是会议体机关,而非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那样的独任制机关。因此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表决要程序严谨、内容合法,以提高股东会决策的民主化。
二、股东会的职权
依据《公司法》第37条和第99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以下11项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这意味着,立法者通过兜底条款形式,允许和鼓励公司章程可以基于公司自治精神,赋予股东会更多的职权。
同时,为避免控制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财产权益,《公司法》第121条规定了股东大会的特别决策事项: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决策;
(二)公司在一年内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决策;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决策”。
对前述三类均攸关广大股东切身利益的决策,股东大会也不得以普通决议作出,以此控制股东一手遮天。
三、股东会的召集人与主持人
(一)董事会
在通常情况下股东会名正言顺的由董事会召集,但有些董事长为预防宫廷政变往往拒绝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更拒绝主持股东会,也不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会议。为确保股东会的及时召集,解决股东会主持程序的真空问题,《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为预防董事长失灵现象,明确赋予了副董事长和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出的董事,在董事长怠于或拒绝履行职权时自动代行两会主持权,同时还增设了小股东的股东会主持权,明确允许小股东自行召集主持股东大会。
(二)监事会
依据《公司法》第40条第3款和第101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应当召集主持,可见在董事会失灵的情况下,监事会不能失灵,监事会在关键时刻必须挺身而出,及时启动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三)适格股东
为避免出现董事会与监事会滥用股东会召集权、垄断股东会召集权、故意不召集股东会的情形,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均不及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适格股东也可依据《公司法》第40条第3款和第101条第2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适格股东的条件因公司类型之不同而略有区别,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公司为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清算组
清算组是公司处于清算状态时的临时公司机关,在履行清算职责的范围内,清算组亦可召集股东会。例如,依据《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这时就需要清算组来召集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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