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担保责任的承担问题
发布时间:2020-07-30     浏览量:2434    分享到:


      在银行不良诉讼案件中,时常会遇到贷款展期的相关问题。贷款展期经保证人同意,则保证人需对展期后的贷款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贷款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笔者近期就遇到了类似的案件,现就相关问题学习、分析如下:
      一、银行办理贷款展期,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上述2条法律规定内在要求具有一致性,即贷款展期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二、未经保证人同意对贷款予以展期,保证人仍应在原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而银行的贷款展期合同基本上均只是延长了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对贷款予以展期,保证人应在原保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银行作为债权人为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银行债权,应当认真分析研判原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及时主张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泉州市丰泽区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德利与王德瑞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林一菱一般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29号】。
      最高院有如下裁判观点:贷款展期变更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对该变更保证人未作出书面同意。虽然保证人作为借款人公司的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办理贷款展期,并明确知晓贷款已获展期的事实,但不应因此认为保证人同意对展期后的贷款按照展期后的履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保证人仅应当在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的, 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未经保证人同意就主合同内容作了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条款显然可以做以下理解,未经保证人同意就主合同内容作了变更,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就未加重部分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葫芦岛宏达钼业有限公司、鸡东县金场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55号】。
      最高院有如下裁判观点:本院认为,鸡西建行与金场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借款合同》中偿还本金的时间由2011年至2014年期间每年的6月30日偿还本金2,500万元,变更为2011年至2013年期间每年6月30日偿还本金500万元,12月31日偿还本金2,000万元,2014年6月25日偿还2,500万元。
      还款计划进行上述调整实际上是延长了金场沟公司的借款使用时间,放宽了还款期限,减轻金场沟公司的还款压力,以及随之可能产生的逾期还款罚息和复利,且金场沟公司并未按该《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属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的主合同变动减轻债务人债务以及债务人并未实际履行变动后内容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综合上述分析,贷款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应重点区分展期合同是就主合同内容作了变更,还是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在此基础上分析原担保合同和变更后的合同的担保期间,在担保期间范围内及时主张权利。

作者:山鹏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