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此系列的第二篇文章中介绍了此类案件如何收集证据,本文将对此类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进行介绍。和普通民事案件一样,侵害专利权纠纷中也要考虑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方面。
一、地域管辖
侵犯专利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
(一)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二)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四)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原告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参照前述规定确定管辖,但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实体审理中依法适用方法发明专利权不延及产品的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五条至第七条。
二、级别管辖(一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截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如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大连、青岛等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定了数量不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但其管辖一般仅限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三、级别管辖(二审)
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又因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专门审理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因此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纠纷的二审一般就只能在北京开庭了(最高法各巡回法庭无此类案件管辖权)。
相关司法解释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的规定。
下次的文章中笔者将介绍此类案件的诉讼请求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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