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启动程序
根据我国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决定》规定,鉴定程序的启动形式有人民法院以职权委托鉴定和当事人申请鉴定两种形式。
(一)审理的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职权委托鉴定: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二)除人民法院依职权应当鉴定的情形外,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
三、鉴定机构不得受理进行鉴定的情形
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四、鉴定人的确定及启动鉴定程序后各方的责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32条规定:“鉴定人的确定有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和人民法院指定两种形式”。
(一)当事人在鉴定程序中的责任
1、非人民法院依职权鉴定的情况下,及时向人法院提交鉴定申请。
2、按指定时间预缴纳鉴定费。
3、向人民法院和鉴定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鉴定材料及检材。
4、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二)人民法院在鉴定程序中的责任
1、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2、在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3、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4、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5、及时将鉴定意见副本送交当事人。
6、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7、通知鉴定人出庭。
(三)鉴定人的责任和义务
1、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2、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3、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解释说明。
五、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可以终止鉴定的情形
根据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9条规定:“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二)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四)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七)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八)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九)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十)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十一)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在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是解决专业性问题的重要途径,因此,不论是鉴定的程序性委托还是实体问题,各方均应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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