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或“该《条例》”)。该条例已于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本文针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部分亮点条款予以介绍和宣传。
一、关于“中小企业”的认定
《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关于“中小企业”的具体认定,2011年6月18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共同出台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该规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予以判定。
比如针对建筑业,将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认定为中小微型企业;针对零售业,将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认定为中小微型企业;针对其他未列明行业,将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认定为中小微型企业。
二、机关、事业单位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通过上述条款能够看出,对于机关和事业单位采购事项,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但是该60日的期限仅针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并未包括大型企业。对于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也不能任意约定,必须要结合行业规范和交易习惯合理约定,否则在诉讼过程中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或者显示公平,而得不到适用。
三、工程领域的保证金严格限定为以下四类: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在工程实务中,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总是巧立名目,设定各类保证金,严重限制工程款支付比例。本次《条例》将工程领域的保证金严格限定为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大类,无疑将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付比例起到实效。
四、不能强制以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方式作为支付方式
《条例》第十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在实务中,很多大型企业会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合同价款,以此达到拖延付款的目的。该条例的出台,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在此,建议中小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结算协议以及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五、未对逾期付款利率有约定,按照年利率18%计息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从之前的实务看,很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逾期付款不予计算利息,或者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条例》的出台,将明显扭转该类不平等条款的签订和适用。作为中小企业,在合同中不作逾期付款利率约定,反而能够获得较大利率的法律支持。
《支付条例》的制定,是依法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保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当前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特别是要保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此时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法规,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条例》能否执行尤为关键,希冀国资委、银监会、法院等各个部门,紧急配合该条例,出台相关方面的衔接和执行文件。特别是法院在审理、裁判案件过程中,更要体现出对该《条例》的重视,由此才能让《条例》焕发生机,进而树立我国当下经济新风尚。
作者:王宝兴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微信二维码
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