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范围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一)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如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三)例外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受理机构和救济途径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劳动仲裁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民事证据举证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但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劳动赔偿金和劳动补偿金
在《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适当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作者:雷雨亭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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