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对麻辣烫垂涎已久,于是,某日下班直奔家门口的某亮麻辣烫店内,挑拣好自己喜欢的各式菜肴,选好口味,只等美食上桌。等了几分钟就开始大快朵颐,心里还感慨道:味道还可以,开心!
过了一会儿妈妈发来信息说儿子瞌睡了,让我吃完赶紧回。于是,杨律师加快速度,焦急的咬了一口培根后愣住了,这是啥味儿?咋还酸不拉几的!于是赶紧吐到了垃圾桶里。
这可怎么办呢,吃是吃不下去了,作为律师得找店家理论呀,天热了怎么能不注意食材保鲜呢!可是该怎么办?重做一碗的话肚子装不下,要赔偿的话肯定要理论半天,奈何家中还有幼崽需要哄睡,算了,还是放下筷子赶紧撤吧。
杨律师做了个不好的示范,那么,消费者在外就餐吃出异物该怎么维权呢?
首先,可以找店家,要求退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其次,如果店家态度强硬,骂骂咧咧,要拒绝店家收走食物,马上对食物进行拍照,再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进行投诉。投诉时提供有异物的食物或者拍有异物的照片、就餐发票或小票等证据。
最后,相关部门的介入,店家估计会和你协商调解。在协商调解时可以考虑十倍赔偿的规定。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作者:杨瑞丰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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