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被冻结后,公司是否还能进行增资扩股?公司、股东以及外部投资者在增资扩股中往往忽视该问题的存在,特别是在被冻结的股权比例相对较小的情况下,法律法规并未对该问题作出规定,该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股权被冻结,公司可以增资扩股
2011年9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答复意见》工商法字〔2011〕188号中表明:“冻结某股东在公司的股权,并不构成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增资扩股等权利的限制。公司登记法律法规、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冻结股权的公司,其他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在法无禁止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申请受理并核准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意见的复函》(法研〔2011〕121 号)称,冻结某股东在公司的股权,指向的是股权代表的财产权益,并不构成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增资扩股等权利的限制。
根据以上回复,可以看出关于此问题,工商局和最高院均认为,在股权被冻结时,不应限制公司增资扩股。但是,最高院的回复是否意味着股权被冻结的情况下一律可以进行增资扩股呢?
首先,最高院的答复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拘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将上述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因此法院在后期的裁判中,也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二、股权被冻结,公司不能增资扩股
在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焦印丁、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许道上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已裁定对许道上持有的声威建材公司5%股权予以冻结,其目的在于限制对被冻结股权的处分,保持被冻结股权的财产价值和权利状态不受变动,使诉前保全被申请人的偿付债务能力不被减弱,防止该部分股权价值被人为灭失或减损,确保诉前保全申请人胜诉后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
市工商局在明知本院冻结许道上持有的声威建材公司5%股权的情况下,未按照声威建材公司提交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中约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履行审查义务,两次核准该公司增资扩股,对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导致被冻结股权从5%变为0.9679%。市工商局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按规定履行了审查职责,也违反了其协助人民法院冻结许道上在声威建材公司持有5%股权的义务,该变更登记行为明显不当。
最高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执他字第12号函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答复:“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在人民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
此回复同时也代表了支持股权冻结状态下限制增资扩股的观点,该种观点认为公司股权被冻结期间进行增资扩股,必然使被冻结的股权权利内容产生变动,如股权净资产估值、未分配的红利、股息等因股权比例的降低而减少,其管理权、参与权、表决权价值也相应降低,导致股权价值的贬损。
因此,股权被冻结后增资造成股权权利一定程度的损害时,即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了增资扩股的变更登记,该登记行为也因违法而可撤销。
三、律师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实践中关于股权被冻结时,能否进行增资,存在着争议,本律师认为,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不能一刀切。股权被冻结的目的在于保持冻结股权的财产价值。
是否可以办理增资扩股,应当综合考虑是否会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而具体化来说,可以概括为股权净资产估值(包括公司资产、经营状况以及股份的流动性等)及股权控制权估值(股权所对应的管理权、参与权、表决权等股东的共益权)两大核心因素是否受到重大影响。
“增资扩股”通常是有利于解决公司资金不足问题,有助于公司摆脱经营困境,有可能帮助公司实现盈利,提高股权价值。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充分分析公司增资扩股的真实背景,征求债权人意见,如果确实有利于冻结股权价值增值或者有利于提高债权人受偿可能性的“增资扩股”行为,司法机关、工商登记机关应当给予支持。
退一步说,即使持有“在人民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该结论也仅仅是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变更登记行为。但考虑到工商登记仅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因此即使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也不必然否定民事上增资扩股协议的效力及增资扩股行为的效力。
作者:戴晓梅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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