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对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1-07-08     浏览量:2845    分享到:

      一、相关法律规定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该期限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
      二、律师总结
      从新旧法律对比可知,《民法典》施行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时间为十八个月,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相比,该保护时间延长了十二个月。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除斥期间,在此不再赘述。
      此次民法典的施行,延长了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更有利于保护承包人利益,但在此再次提示发包人和承包人(特别是承包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尽快通过合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闹事、上访等非正当途径解决问题。


作者:胡丹丹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