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顶楼楼门关了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7-08     浏览量:2819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20年某月某日,原告张某驾驶汽车行驶至某小区3号楼门前时,其车辆前挡风玻璃被从高空坠落的一块石头砸中,后原告报警处理。同日,某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出具《某市公安局接报案回执》,报警内容和处理意见为:“……行驶到小区3号楼一单元楼前时白色现代前挡风玻璃被砸(豫A×××××),经通过物业人员核实3号楼1单元18层东北户一10岁小女孩看见是楼顶落下的一块石头砸到该车。建议其他处理”。
      该事故发生后,原告将其车辆送至维修,维修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一份,显示“现代名图前挡”价税合计为1200元。另查明,庭审中原告提交的照片显示3号楼楼顶的房门未关闭,楼顶围墙处无防护措施。
      法院认为,原告车辆被从高空坠落的石块砸中导致受损,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回执并记载有“通过物业人员核实3号楼1单元18层东北户一10岁小女孩看见是楼顶落下的一块石头砸到该车”,故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基于该接报案回执所记载内容,对于该石块系从3号楼楼顶平台坠落予以确认。
      原告提交的照片显示事发时3号楼楼顶平台的门处于开放状态,可任意进出。因被告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此负有管理义务,故在已认定该石块系从楼顶平台处坠落,但直接责任人无法确认的情况下,被告对此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及安全保障措施,存在有过失,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判决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修车款。
      分析
      本案中,法院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回执并记载有“通过物业人员核实3号楼1单元18层东北户一10岁小女孩看见是楼顶落下的一块石头砸到该车”,认定该石块系从3号楼楼顶平台坠落。但是由于证据不足,仅能认定该石块系从3号楼楼顶平台坠落,具体石块是由人抛掷还是从建筑物坠落、脱落尚不能得知。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由此可知,在确定石块是从楼顶平台坠落这一前提,无论具体石块是由人抛掷还是从建筑物坠落、脱落,被告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楼顶平台负有管理义务,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管理人,事发时3号楼楼顶平台的门处于开放状态,可任意进出,物业对此应当高度注意采取相关措施或者安装相应监控设备以防止发生危险情况。
      但本案中物业服务公司并未高度重视,也没有安装相应监控设备,导致他人遭受损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情形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发生,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作者:谢艳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