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补偿费是否可以诉讼
发布时间:2021-07-08     浏览量:2899    分享到:

      征地补偿费是在征收土地时,为补偿被征地单位所受的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征地补偿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常被称为“三费补偿”。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征地补偿方案分配不公、补偿费发放等问题产生纠纷,本文主要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补偿费诉讼问题。
      一、 土地补偿费的含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单位因征收失去土地所受损失而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对农民在土地上长期投工、投资的补偿,而非土地的价格,我国长期以来是按法定标准对被征地者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征收单位,有权对该土地补偿费进行管理和使用,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那么,农村征地补偿款是否可以诉讼,如何提出诉讼请求才能启动诉讼程序呢?
      二、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征地补偿款案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当依法受理:
      (一)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被征收或占用等产生的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二)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的其他集体土地被征收、占用等产生的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六部分第四十四点明确规定了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实践中,部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款,关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的规定,认为征地补偿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而不予受理。
      虽然该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同时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即村民自治的范围不应当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个人合法权利。
      那么,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侵犯其权利时,则已经脱离了自治范围,相关部门包括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之,如果笼统地认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属于村民自治而不加以约束,那么该决定非法剥夺或者阻碍其参与选举或被选举的、对个别村民进行“游街示众”等,是否能依据形式合法而推定实质内容合法呢?是否能够以属于村民自治而不加以法律制约束呢?
      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或者成员作出关于土地补偿费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征地补偿款案件范围
      虽然农村征地补偿费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是并不是所有关于征地补偿费的请求均可以诉讼。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第四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法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仅起诉请求确认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案件;
      (二)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当事人起诉请求分配土地补偿费用的;
      (三)对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并针对全体成员的分与不分、分配总额提出异议的;
      (四)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因违法被人民法院撤销后未重新依法作出新的分配方案,当事人起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用或赔偿损失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和指导解决的事务和纠纷”。
      四、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出诉讼请求,方能启动关于土地补偿费的诉讼程序。笔者对常见的诉讼请求进行以下七种组合,供参考:
      (一)撤销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或者其成员作出的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
      (二)撤销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或者其成员作出的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三)撤销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或者其成员作出的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按照村民同等待遇享受征地补偿款。
      (四)撤销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或者其成员作出的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按照村民同等待遇享受征地补偿款;赔偿损失。
      (五)撤销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或者其成员作出的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六)撤销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或者其成员作出的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村民同等待遇享受征地补偿款。
      (七)撤销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或者其成员作出的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村民同等待遇享受征地补偿款;赔偿损失。
      (八)其他。
      小提示:农村征地补偿费诉讼中经常伴随的一个焦点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笔者下一期将对该内容进行详细介绍,敬请期待。


作者:冯小慧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