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民事诉讼中律师与己方当事人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1-11-04     浏览量:2750    分享到:

民事诉讼中律师与己方当事人的主体界定

律师,作为专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及办案经验尽自己所能对委托人委托范围内的相关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以及诉讼等律师业务服务。在民事诉讼中,律师享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相对于律师来说,当事人即为委托律师办理相关法律纠纷的委托人,即在民事诉讼中,以主体身份参与诉讼的自然人、法人。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基于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即基于一种合同关系。律师与当事人通过委托合同建立一种服务关系。在一段时间内律师应当事人的需求通过自身业务能力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在诉讼过程中担任代理人的角色,为当事人解决疑难法律问题,起草法律文书,并帮助其尽可能的打赢官司。这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归根结底则是一种基于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而产生的关系。因此,在实践中,律师与当事人需要建立良好的关系,通过有效的沟通和设身处地的换位思考来完成被委托的事项。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通常,在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律师的委托范围包括立案、出庭、举证质证、领取、递交法律文书等。律师的权利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一、律师有权利向当事人询问基本案情,以及了解与案情相关的证据材料,证人证言等,以便在案件中选取证据,起草法律文书,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二、有权利收取相应的律师代理费以及在办理案件中的交通费,打印材料费用等必要的支出费用。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垫付相关费用时,有权事后向当事人索要相关费用。

三、律师在诉讼阶段有向法院提出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的权利以及在审判长的许可下向证人,鉴定人等的发问权,以及通知新证人出庭作证权。

四、当被代理人做出虚假陈述,隐藏证据以及提出无理要求时,律师有权利终止代理。

五、律师由于准备时间紧、案件开庭时间冲突等特殊情况有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

律师的义务主要有:

一、律师应当积极主动的履行委托代理人的职责,按时出庭,与当事人保持必要的联系,随时关注案情进展,及时告知当事人在案件不同阶段享有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的义务。

二、律师具有保护当事人隐私的义务,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取得当事人相关信息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三、律师具有不得担任与己方当事人有利害冲突的其他主体代理人的义务,以防止律师损害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其权利主要有:

一、要求律师提供其职责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权利。当事人作为委托人,通过支付一定的报酬来换取律师用其专业能力为自己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

二、在律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或做出违法行为时,当事人有权利终止委托关系。

三、由于律师的过错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时,当事人有权向律师要求赔偿。

当事人的义务主要有:

一、在律师询问案情以及相关案件材料证据时,提供真实并且尽可能详尽的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证据,并且准确完整的告诉律师自己的诉求,不得为达目的而虚构事实或捏造证据,为律师办理案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二、当事人有义务向律师支付约定的律师费以及办理案件中产生的交通费、打印复印材料费等必要支出。

民事诉讼中律师的作用和地位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的主要作用在于接受己方当事人的委托,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该诉讼活动。

因此,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所具有的特点有:

一、律师必须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方能参加诉讼活动,并且参与该诉讼活动的主体是当事人本人,而非律师,律师仅是诉讼参与人,起草法律文书,协助指导当事人正确的行使诉讼权利。

二、由于代理权限的不同,律师在诉讼中享有的权限也不同,通常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一般代理的权限包括:调查取证、出庭参加诉讼、代领、递交法律文书。特别代理的权限除享有一般代理的权限外,还包括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上诉、反诉、和解。律师依据代理权限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三、律师在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该案件的审判结果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当事人本人承担,律师不承担该法律后果。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良好关系的重要性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有利于双方更好的沟通,既有利于律师了解案情以及当事人的想法从而更积极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当事人实现其诉讼目的,实现二者之间的良性循环,最终实现双赢。

民事诉讼中律师如何建立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首先,民事诉讼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最重要的是建立信任关系。当事人是案件的亲历者,而律师不是。只有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当事人才会将案件事实毫无保留的告知自己的律师,律师在了解了整个案件过程后,才能对其中的法律关系做出正确的判断,在诉讼过程中选择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证据并加以运用,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使法庭作出最有利于自己一方当事人的判决结果。因此,律师要想与当事人相互配合,顺利完成该代理事项,解决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则必须重视与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互相信任的关系。

其次,律师又超脱于当事人。即律师的权利虽然建立在当事人授权和委托的基础之上,但是律师绝对不等同于当事人。律师是以其掌握的专业法律知识以及其日积月累的办案经验,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之内,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当事人要求律师维护其非法利益时,律师应当拒绝该要求,并且告知当事人取得该非法利益属于违法行为,将不被支持,甚至会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民事诉讼中,律师和当事人在某种角度上利益又是一致的。当律师帮助当事人打赢一场官司,即帮当事人赢得了胜诉,使得当事人达到了其所追求的诉讼目的,并且律师的价值也在此过程中得到了体现,即实现了双赢。因此,很多律师用其代理案件的胜诉率作为衡量其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四,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该案件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该案件未来可能的走向,使得当事人对案件的发展方向以及法律后果有合理预期,以免在产生法律后果时,当事人接受不了该后果而与律师、法官等发生不必要的矛盾。这也体现了律师的专业性以及从案件中积累的经验教训。

最后,律师虽然在法律上仅与当事人是代理和被代理的关系,但是在实践当中,由于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并且还处于民事诉讼的焦虑之中,可能会存在各方面的负面情绪。因此,律师还应当在提供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注重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调节当事人的情绪,引导当事人理性的认识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李佳玉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