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诉你:“抑郁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到底是不是工伤!
发布时间:2021-11-08     浏览量:3612    分享到:

2021年权威数据显示,抑郁症的全球患者超过3.5亿,中国就有高达5400万人患有抑郁症,占到我国总人口数的4.2%。科学研究表明,青年患病率最高,18岁到34岁的青年患抑郁症的人数要高于其他年龄段,其中大学生和职场人员为大部分。

因此,“职场抑郁症”是否会被认定为工伤,也成了近年来笔者接到比较多的法律咨询。本期笔者带领大家一起通过相关司法裁判案例探究没有相关法律将精神类疾病纳入到职业病的范畴情况下,法院对“职场抑郁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是否属于工伤如何进行认定?

工伤的概念及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因此,我国的工伤认定条件是:

1.工伤事故造成的伤害,具体是指职业活动场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突发性致害因素,使劳动者人体组织受到伤害。

2.职业病造成的伤害,具体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除前述工伤认定的条件,认定工伤还要符合“三个基本要素”,具体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备注:本篇文章对三个基本要素不展开,仅对“职场抑郁症”进行司法裁判观点进行分享)

相关司法裁判观点一

因“身体伤害”导致精神疾病,由于身体伤害与精神伤害二者存在密切关联,法院通常会将伤害整体看待,在符合一般工伤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因“身体伤害”导致精神疾病将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2012年3月30日18时许,乔峰在值班时发现学生丁春秋殴打吴老师,在劝阻过程中被学生周不孝打伤,造成嘴部受伤事故,2012年4月底治愈出院。2012年5月17日至7月2日期间,乔峰因出现被殴打后应激障碍先后到县中医院、县医院等治疗抑郁症。2012年7月6日早上,在前往医院就诊时在县汽车站走失。2012年7月7日7时14分许,乔峰尸体县城关玉带桥下河中被发现,经公安局法医鉴定乔峰为自杀。

该案学校经过申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人民法院认为:“对工伤直接导致的创伤后应激障碍诱发的自杀,是工伤伤情进一步的延续和发展,认定工伤符合“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的立法精神。应当认定为工伤。(案号:2019闽04行终13号)

相关司法裁判观点二

因工作中的“特殊刺激”导致的精神疾病,如果在医学上可以证明,员工在工作中受到该类刺激则必然引发相应的精神疾病,则属于工伤,反之亦然。大部分普通人并不会因受到此类刺激而激发精神障碍,即不构成必然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张红仁、甘肃省金昌市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中认为:本案中,张红仁主张其患精神分裂症系工作环境恶劣所致,因此本案的核心即在于张红仁所患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引起。

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c.2.2的规定,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疾病,发病主要决定于郁症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在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发的内源性疾病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疾病相混淆。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性疾病。

本案张红仁患精神分裂症之前既未受到事故伤害或意外伤害,亦未被诊断为职业病,故其所患精神分裂症既不是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也不是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发而生。工作环境恶劣可能会影响张红仁身心健康,从而诱发精神分裂症,但患精神分裂症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张红仁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因此工作环境恶劣与精神分裂症之间并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其所患精神分裂症系由工作原因引起。

相关司法裁判观点三

“工作压力大”导致精神疾病。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该类由工作引发的“慢性”疾病,只有在满足《职业病防治法》中“职业病”之内涵界定的情况下,方构成工伤。目前我国并未有相关规定将精神类疾病纳入多职业病的范畴。因此,工作压力大导致的精神类疾病不构成工伤。

案例:原告姜凯原系首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工程师,与该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09年6月11日至2012年2月25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6月4日,首信公司向姜凯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同时,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及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等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认为,姜凯患有重度抑郁症伴发精神分裂症等症状。之后其父代其向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该案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不予认定工伤。

法院均认为:本案中相关医学证明书载明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等病症,但目前并未有证据表明原告上述病症系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而导致,亦未有证据证明其病症属职业病。因此,不构成工伤。


作者:罗岚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