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直播喝农药身亡,起哄者和平台需要负责吗?
发布时间:2021-11-08     浏览量:2703    分享到:

2021年10月14日晚,在某直播平台,有着50多万粉丝的网红“罗小猫猫子”,在直播中喝下了农药。网友报警后,“罗小猫猫子”被送往就近医院抢救。15日下午“罗小猫猫子”经抢救无效在医院去世。这是如今直播产业大发展背景下发生的一桩悲剧。那么,从法律层面上看围观者和直播平台有责任吗?

一、围观直播的起哄者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从法律上看,对于怂恿他人自杀的行为,很难依据刑法入罪,如果主播是缺乏认知能力的精神病人,情节严重的,“喊客”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除此之外,根据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众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直播间作为公共场所,应当具体结合网友起哄鼓动主播自杀对公共场所造成的影响,依法来认定起哄者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起哄者造成公众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则涉嫌寻衅滋事罪。

但如果主播已有自杀决心,而“喊客”只是强化其自杀的决心,实务中很少能被定罪入刑,可是,难以入罪,并不等于不用承担违法责任。从社会危害性上看,怂恿他人自杀,侵犯的是他人生命健康权,在公众场合的怂恿,更对社会秩序造成扰乱。一般被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起哄者进行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二、平台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点毋庸置疑,作为网络直播的管理者,直播平台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在主播出现自杀倾向以及网友存在怂恿自杀言论时没有及时采取必要的屏蔽、关停措施,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1.《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只有平台、“看客”都心存敬畏,心怀善意,悲剧才可能不再发生。


作者:王莹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