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设链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1-11-08     浏览量:2429    分享到:

新闻聚合媒体提供网络链接的行为,给予公众的直观印象就是使其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链接浏览新闻作品。因此,网络设链行为是否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一直是我国学术界具有争议的话题之一。

根据链接的设置方式进行区分,可以将网络设链分为“浅度链接”和“深度链接”。“浅度链接”是指用户可以通过所设链接,脱离设链网站进入被链网站首页,此时能够完整显示被链网站的首页内容以及被链网站网页网址。“深度链接”是指向被链网站构架中更为深层次的网页或媒体格式文件设置链接。

对于“浅度链接”,网络用户通过所设链接进入被链网站网页,其网页内容及广告信息能够完整的呈现在用户面前。

本文认为,在提高设链网站多样化同时能够扩大被链网站的传播力度,这种一举两得的方式被视为互联网中的常态,因此不具有争议。比如大量网站首页下的友情链接。

上文所述的“深度链接”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跳过被链网站首页进入二级网页或更深层网页,虽然这类链接跳过被链网站首页,但是其并没有篡改次级网页网址以及网页广告信息等内容。

换言之,无论是“浅度链接”或第一类“深度链接”,其均没有控制被链网站网页内容。因此本文认为上述网络设链行为不具备争议,并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值得探讨的是第二类“深层链接”,其是指以媒体格式文件存在,用户点击链接无法从感官上体验到网页跳转,且此类链接不显示被链网站网址,从而导致用户在访问被链网页时误以为网页内容来自设链网站。

第二类“深层链接”是否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认为,针对第二类“深层链接”的讨论应当围绕其设链行为是否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展开。

在此举例,假设被链网站是某淘宝店铺,网络用户是淘宝买家,而“深层链接”是买家的朋友。买家有两种方式获得商品,一种是自行购买的方式,即直接访问被链网站。另一种方式是告知朋友具体商品并代为支付。买家朋友在不知店铺具体位置的情况下,通过具体商品描述最终成功购买商品,这种方式类似通过“深层链接”访问被链网站。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商品”的销售是由淘宝店铺控制的,如果店铺“下架”相关商品,无论买家朋友怎么寻找,也无法成功购买商品。换言之,若被链网站将相关作品删除,无论设链网站以何种形式修改被链网站内容,其作品都是不能呈现到用户面前。因此本文认为第二类网络设链行为同样不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目前,我国与美国司法界均倾向于将网络设链行为视为“帮助被链网站扩大影响力”,不轻易视为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

在Perfect 10 v. Google一案中,原告一家美国杂志认为谷歌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其拍摄的图片通过网络链接呈现在谷歌图像搜索服务平台上,构成侵犯展示权。相反美国法院并不支持该观点,其认为谷歌公司是在帮助原告扩大原有的影响力。

此外,有学者提出,某些以“深层链接”为基础的行为和商业模式损人利己,导致了严重的利益失衡。比如早期的今日头条,其运营模式即是通过网络设链方式“聚合”新闻供公众阅读。如何规制这些损人利己的商业模式,本文认为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根据个案平衡原则,通过分析新闻聚合媒体的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以及是否构成侵犯他人权益,来综合认定不正当竞争关系。

参考文献

1.参见王迁,《论“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以及侵权认定》,《法学》,2006年第5期,第65页。

2.参见杨勇,《深度链接的法律规制探究》,《中国版权》,2015年第1期,第56页。

3.参见乔生,《信息网络传播权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4年版,第135页。杨勇,《深度链接的法律规制探究》,《中国版权》,2015年第1期;王迁,《论提供“深层链接”行为的法律定性及其规制》,《法学》,2016年第10期;张鹏,《规制网络链接行为的思维与手段》,《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4.See Michael Travis, What Is the Legal Status of Hyperlinking and/or Deep Linking?, 9 Auckland U.L. Rev, p.976.

5.See Perfect 10v. Google, Inc, et al, 416 F. Supp. 2d 828(C.D. Cal. 2006).


作者:张煜堃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