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以代理人身份参加民事诉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21-11-08     浏览量:2937    分享到: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企业等非个人主体已经成为民事诉讼主力军,一些公司、企业为了节约诉讼成本,经常委托自己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应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例

山东高院(2015)鲁商终字第409号。

2013年1月20日,万达宝通公司与雷氏汽配公司签订《轮胎经销合同》,约定万达宝通公司向雷氏汽配公司销售轮胎。

万达宝通公司与雷氏汽配公司、祥顺和公司签订《保证责任担保合同》,约定祥顺和公司自愿为万达宝通公司与雷氏汽配公司签订的2013年度《轮胎经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履行提供保证责任担保。

后雷氏汽配公司为按约定支付货款,万达宝通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雷氏汽配公司及祥顺和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祥顺和公司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后,即委托雷氏汽配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飞全权代表其参与诉讼,雷飞仅提供了空白加盖祥顺和公司印章的委托书。

二、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雷飞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其代理人身份,未同意其参加庭审活动,并以祥顺和公司未参加庭审为由作出缺席判决,判决雷氏汽配公司及祥顺和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祥顺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程序违法。祥顺和公司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后,即委托雷氏汽配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飞全权代表其参与诉讼,但一审法院未认可雷飞的代理人身份。开庭后,祥顺和公司又委托律师赶赴一审法院,并重新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审法院未再次开庭,直接缺席判决祥顺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程序违法。

三、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本案一审庭审中,雷氏汽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飞仅提供了空白加盖祥顺和公司印章的委托书,该空白委托书不能反映祥顺和公司委托了雷飞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且雷飞以祥顺和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出庭,其还应提交证据证明与祥顺和公司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但雷飞未能提交。所以一审法院缺席审理,程序并无不当,驳回祥顺和公司上诉请求。

四、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关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上岗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

3、《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62.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出庭的代理人,至少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以证明其身份:(1)缴纳社保记录凭证;(2)领取工资凭证;(3)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五、结论

工作人员以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参加诉讼,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其为委托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否则无法参加庭审活动。


作者:胡丹丹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