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问题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11-08     浏览量:2715    分享到:

案情简介

刘女士和李先生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李先生很小的时候父亲去逝,母亲把他和弟弟养大。

2018年3月,李先生因病过逝。2019年9月,李先生的母亲也过逝。2021年7月,刘女士去房地产管理部门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工作人员在了解了刘女士和李先生的家庭情况后,告知刘女士,必须要李先生的弟弟放弃继承,才能过户到刘女士个人名下。

刘女士想不通,为什么自己和丈夫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现在要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还要征求小叔子的意见。只有小叔子同意放弃,房产才能过户到自己名下。如果小叔子不同意,是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

案例解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继承人继承” 。

李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刘女士和李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弟弟。可能有些人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李先生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就轮不到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为什么还要征求弟弟的意见呢?因为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李先生的母亲已于2019年9月过逝。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李先生去逝后,李先生名下的财产就发生了继承。

本案涉案的房产虽然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但是李先生和刘女士婚后共同购买的,所以李先生和刘女士对该套房产每人享有一半的产权。李先生有两个第一顺序继承人,一个是刘女士,一个是李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刘女士和李母各继承李先生遗产的二分之一。因此,加上之前刘女士本人的那一半房产,刘女士享有涉案房产四分之三的产权,李母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

由于李母在李先生过逝后的2019年9月也过逝了,同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第一款的规定,李母继承的四分之一的房产也发生了继承。李母的第一顺序继承只有一位,就是李某的弟弟。因此,李某的弟弟享有了涉案屋的四分之一产权。

刘女士如果想把房产全过户过到自己名下,有两种办法。第一种,李先生的弟弟同意放弃继承;第二种,刘女士把小叔子继承的四分之一产权买下来。因此,无论上述哪种办法,都需要小叔子的配合。


作者:李佳玉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