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入职原单位,有哪些坑需注意?
发布时间:2021-11-22     浏览量:3056    分享到: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一段特殊期间,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劳动者重新入职原单位,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笔者将以湖北省某法院在判例中体现的裁判观点探讨重新入职时试用期的法律适用问题。

2013年2月,小丹入职武汉市某公司并担任组装作业人员,双方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同年9月,小丹申请辞职,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2017年9月,小丹再次入职该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9月至2021年3月,试用期3个月,小丹的工作内容为现场生产操作,入职工资标准为1,900元/月,后续薪资如有调整将以薪资单为准等。

2017年11月,公司作出员工违纪处理提报表:(1)小丹工作不负责任,产生明显疏忽,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2)小丹不服从主管人员正常的工作指派;(3)小丹恶意诽谤公司,损害了公司的声誉;(4)小丹挑起是非并与同事产生矛盾,打架斗殴,影响恶劣。

依据公司员工违纪处理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小丹作出开除处理,并于当日向小丹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2018年3月,小丹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其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违法约定两次试用期的工资差额。仲裁委驳回了小丹仲裁请求。小丹不服,诉至法院。

不难看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需向小丹支付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因“约定两次试用期”的工资差额?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试用期工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差额。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差额。而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在同一段连续的劳动关系中。如果劳动者中途离职后较长时间(本案中为4年)又应聘至原用人单位工作,离职期间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思想品德等是否改变,技术、技能是否得到增长,是否能胜任再次入职的岗位和工种,是否能适应新时期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等,是双方需要重新考察的因素。

因此,用人单位对离职多年后又新入职的员工约定试用期的权利应受保护且很有必要。如果仅仅机械地理解上述法律规定,认为只要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无论什么情况下都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则既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当前的用工形势和劳资双方的实际需要。

本案中,小丹两次入职公司,第一次工作时间为2013年2月至同年9月,第二次工作时间为2017年9月至同年11月。劳动者两次入职公司,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每份劳动合同均约定试用期。小丹第二次入职,公司与小丹再次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公司在小丹试用期发放的工资不低于双方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故法院对小丹主张公司支付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约定两次试用期的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未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重新入职时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存在不同观点。

有观点认为同一个用人单位和同一个劳动者,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无论岗位是否发生变化,均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这种观点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旨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避免用人单位以多次约定试用期的形式侵犯劳动者权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针对“同一劳动关系”,即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关系终止后,再次建立劳动关系时,已经是一个新的劳动关系,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并且,如果劳动者再次入职的工作岗位与之前岗位发生变化或劳动者离职时间较长,也有重新考察的必要。这种观点存在合理性,符合当下用工管理需求和立法精神,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方利益;既尊重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合理考察权,也保障劳动者离职后再就业的权益。

本案中,小丹前后两次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离职间隔时间也较长;在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其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得到法院支持。

因此,律师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就试用期是否约定进行平等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缔结劳动关系。此外,用人单位可根据前后两次工作岗位性质与内容、劳动者离职时间长短等多方面因素,适当约定劳动者的试用期期限,可以收到较为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刘陈旭光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