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4月,刘某(女)经人介绍认识李某(男)。之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2017年8月李某出资210万元购买了一套住宅。2018年2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4月,李某在刘某的要求下在房本上加上了刘某的名字。2021年2月,两人感情出现问题,刘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分割两人名下的这套住房。
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房产分割的问题各持己见。
刘某认为:房子虽是李某婚前所买,但在婚后,李某在房本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该房屋就转化为两人共有,故自己在离婚时可以取得该房屋一半的产权。
李某认为:房子是自己一个人买的,210万元几乎花光了自己婚前的所有积蓄,其中150万元还是父母出资的。之所以同意加刘某的名字,也是希望和其白头到老。可现在结婚还不到三年,就已经到了离婚的地步。因此,刘某无权分得房产。
最终法院认为,刘某酌情享有房屋产权的25%,李某享有房屋产权的75%,判决该房屋产权归李某所有,但李某应补偿刘某60万元。
法院做出该判决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李某在房本上加上刘某的名字,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转化成了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还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那么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否就能理解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各半的产权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此可见,该条款并没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人一半’”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考虑财产来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离婚的过错情况等因素。
本案的房产是李某婚前所买,210万是李某和其父母几乎倾其所有购买的。如果仅因为在婚后加上刘某的名字,且两人婚姻存续不到3年,就分走一半产权,对于李某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认为按2.5:7.5的比例酌情划分产权,是比较合理的。
因此,通过该案例可看出,在我们很多人的观念里,“婚姻中,只要在房本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自己就享有一半的产权”的观点,并不是完全正确的,而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作者:李佳玉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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